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再字,112年度,1號
TPHV,112,建再,1,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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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再字第1號
審原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4
,78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91,1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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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