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12年度,30號
TPHV,112,勞聲,30,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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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青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 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 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原法院於民 國(下同)111年6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並已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 ,且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為憑。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 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再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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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