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金龍
徐明正
黃福祥
何平元
張集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芫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