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72號
TPHV,112,上易,72,202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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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2號
上 訴 人 侯月女
被上訴人 陳維駿
鄭智謙
林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3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 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 ,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 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依司法院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已將上開規定所定上 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民國91年2月8 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 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從而,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自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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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