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00號
TPHV,112,上,200,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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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陳裕琦
蔡明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 訴 人 徐百川
盧義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陳怡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00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丁○○、甲○○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戊○○應分別再給付丁○○新臺幣伍萬元、甲○○新臺幣參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應再給付丁○○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丁○○、甲○○其餘上訴駁回。
戊○○、乙○○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戊○○負擔百分之十二、乙○○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丁○○、甲○○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丁○○、甲○○上訴部分,由戊○○負擔百分之四,乙○○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丁○○、甲○○負擔;關於戊○○、乙○○上訴部分,由戊○○、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丁○○、甲○○(下分稱姓名,合稱丁○○等2人)主 張:伊為舞蹈界頗具盛名之專業舞者,因故與對造上訴人戊 ○○、乙○○(下分稱姓名,合稱戊○○等2人)產生嫌隙,詎戊○○ 竟以其所經營之Facebook(FB)粉絲團及Instagram(IG)將 伊封鎖,分別利用具高度網路聲量之「戊○○」及「Akumadiv axtrava」帳號,公開發布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不實言論; 另乙○○亦以「Andy Lu」回覆、發表如附表三所示內容(與附 表二所示內容合稱系爭言論)之不實言論,分別致貶損伊在 社會上之評價,故意侵害伊之名譽權,伊於108年9月7日經



學生丙○○截圖,始知悉系爭言論,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㈠戊○○應分別給付丁○○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甲○○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乙○○應分別 給付丁○○50萬元、甲○○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戊○○等2人應於本 件判決確定後15日内,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及天數在如附表 一報別及平台欄所示之平台(下稱系爭平台),刊登判決主 文及戊○○等2人因故意不法侵害丁○○等2人之名譽權,應賠償 如主文所示金額之判決。另就金錢請求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戊○○等2人則以:系爭言論並非指涉丁○○等2人,且所使用之 「桃子」、「桃」、「鼻碰」、「陳屍舞者」、「退步舞者 」、「Artist」、「Plastic fruit」等相關文字,並未指 名道姓,亦未標註丁○○等2人,而不足以知悉指涉之對象為 丁○○等2人,客觀上難認有何名譽權之侵害,不能僅憑其等 之臆測即認系爭言論有貶抑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又系爭言 論僅為純粹之價值判斷或單純之意見表述主觀評價,其言論 自應受言論自由範疇之保護。況丁○○等2人於108年間即知悉 系爭言論,竟遲至110年7月2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2 年消滅時效,且丁○○等2人請求之慰撫金亦屬過高。另請求 刊登道歉聲明,無益於其等名譽之回復,過度侵害伊之不表 意自由,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丁○○等2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戊○○ 應分別給付丁○○15萬元、甲○○5萬元,及均自110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乙○○應給付丁○ ○3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丁○○等2人其 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 ,丁○○等2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其2人之部分廢棄。㈡ 戊○○應分別再給付丁○○85萬元、甲○○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0年(筆錄誤載為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乙○○應分別再給付丁○○4 7萬元、甲○○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筆 錄誤載為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㈣戊○○等2人應分別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5日内,依 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及天數在系爭平台,刊登判決主文及其因 故意不法侵害丁○○等2人之名譽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㈤第2、3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戊○○等2人 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戊○○等2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戊○○等 2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丁○○等2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丁○○等2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附表二、三所列由戊○○等2人所為之系爭言論,其發布日期 、發布之社群網站、貼文方式及内容,為兩造所不爭執(本 院卷第252頁),並有如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堪信 為真實。
五、丁○○等2人主張戊○○等2人之系爭言論,致其等受有名譽權損 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戊 ○○分別給付丁○○100萬元、甲○○50萬元本息,乙○○分別給付 丁○○50萬元、甲○○20萬元本息,及請求戊○○等2人在系爭平 台刊登判決主文賠償名譽權賠償之金額等情,為戊○○等2人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詳述 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 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㈡丁○○等2人主張戊○○公開發布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侵害其 名譽權,是否可採?
 ⒈丁○○等2人主張:丁○○藝名小桃、桃子,英文名為AngieChen ,在FB與IG中分別有4千餘人及1萬餘人追蹤,與配偶甲○○皆 為舞蹈業界專業舞者,開設A_space舞蹈教室,均為合夥人 之一。戊○○原亦為合夥人,並推薦乙○○擔任行政人員,後戊 ○○等2人皆因故遭開除,而與其產生嫌隙,戊○○在FB粉絲團 與IG分別有上萬名追蹤者,先將其封鎖,分別利用具高度網 路聲量之「戊○○」及「Akumadivaxtrava」帳號,公開發布 如附表二所示言論;乙○○亦以「Andy Lu」發表如附表三所 示內容等情,並提出丁○○之FB與IG帳號首頁面、A_space舞 蹈教室官網頁面、戊○○FB粉絲團與IG首頁、A_space合夥人 會議紀錄、舞蹈教室網頁資料、新聞報導等為證(原審卷一



第27至41、301至375頁),應堪信為真正,足知丁○○確使用 「小桃」之藝名於街舞圈活動。戊○○等2人就其發表系爭言 論之事實並不爭執,且與丁○○曾經合夥共事,自然知悉丁○○ 以「小桃」為舞蹈界之藝名。戊○○雖辯稱:系爭言論並未指 名道姓,雖有使用「桃子」或桃相關之文字,然於FB搜尋「 桃子」,有上百人使用,客觀上應無法特定所指涉之對象云 云,並提出搜尋第三人在FB使用「桃子」之截圖(原審卷一 第569至591頁)、第三人使用「小桃」為名之舞者照片檔( 被上證6)及證人周瑞芬於另案刑事案件中之證述為憑(本 院卷第361至375頁)。然查,戊○○等2人並未說明與其他使 用「桃子」或「小桃」之第三人或舞者有何交集、宿怨或糾 紛,戊○○等2人亦自承與被上證6之人沒有關係,發文並非指 涉被上證6之人等語(本院卷第410頁)。且經證人丙○○於本 院結證稱:小桃老師伊不熟,伊是阿奎老師(即甲○○)的FB 好友,也是戊○○的FB好友,一直看下來多少會知道訊息有什 麼關連,雖然伊在之前有一段時間沒有跳舞,但還是有看他 們FB動態及生活訊息,也知道一些街舞圈訊息,因為在街舞 圈如果講到小桃老師,就是會想到是Angie Chen,一開始伊 不知道他們之間的糾紛,後來看到戊○○內容是太超過,越來 越奇怪,變成人身攻擊,才會在108年9月7日傳訊息跟阿奎 老師講等語(本院卷第335頁)。而證人周瑞芬於另案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8號妨害名譽刑案案件中亦結 證稱:伊知悉丁○○叫小桃,因為伊也是職業舞者,伊曾經是 小桃老師的學生等語(本院卷第396頁)。足證因戊○○等2人 多次發文提及「桃子」,在街舞圈中提及舞者小桃老師即有 包含丙○○在內之不特定第三人知悉是指丁○○,且參照首開說 明,侵害名譽之行為本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 知悉其事已足當之。故縱然證人周瑞芬曾證稱舞蹈圈有很多 人的名字綽號有桃子之類等語,亦不足為有利於戊○○等2人 之認定。戊○○等2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茲就附表二所示 之言論是否侵害丁○○等2人之名譽權,分述如下。 ⒉編號1至5、7部分(原審卷一第429至437、441頁):  此部分並未明確指出丁○○等2人之姓名,亦無標註「桃子」 、「桃」等字句,丁○○等2人復未舉證證明有第三人向其陳 稱知悉該等言論內容所指涉之對象為丁○○等2人,自難憑該 等言論內容認定第三人知悉戊○○所指涉之對象為何人。編號 2、3、4為106年8、9月間發表之言論,縱然提及法院、法庭 、官司等詞,然兩造間於斯時並無訴訟,而是戊○○之父徐致 勳等人與丁○○擔任法定代理人之訴外人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 限公司間之裝潢工程糾紛,有相關另案判決在卷可查(本院



卷第197至245頁)。而丁○○等2人提出之上證1,固然有第三 人於107年2月21日發文提及戊○○「征戰國際或台灣法院都有 非常好的成績」等語(本院卷第87頁),然與編號2、3、4 之內容難認有何相關,亦難反推戊○○於106年8、9月間之編 號2、3、4指涉之訴訟情節已為街舞圈所知悉,另上證2、3 經戊○○等2人否認形式真正(本院卷第410頁),該證據無法 採之。編號7提及「庭上做一堆假帳說一堆假話」亦未明指 為何庭,並無特定為何事何人。故丁○○等2人主張編號1至5 、7客觀上足使第三人辨識所稱之人為其2人,其名譽權受有 侵害云云,尚難採信。此部分既不構成侵權行為,即無庸就 是否罹於請求權時效為認定,附此敘明。 
 ⒊編號6部分(原審卷一第439頁):
  丁○○等2人主張:其除擔任A_space舞蹈教室舞蹈老師外,尚 參與演藝圈知名藝人張惠妹楊丞琳謝金燕…等人MV及 演唱會編舞及參與演出等項目,丁○○等2人為夫妻,甲○○於 社群軟體IG發佈貼文常以「#鼻碰」字詞,是來自於稱呼丁○ ○為「BEBE」,尚有張貼丁○○照片,並以她或妳做為文章受 詞,故「#鼻碰」字詞是專屬甲○○對丁○○之暱稱標註等語, 業據提出甲○○之網路介紹(原證65,原審卷一第481至493頁 )及其於IG標註「#鼻碰」(原證38,原審卷一第347至351 頁)之文章附卷為證,應堪採信。戊○○雖辯稱當初使用鼻碰 一詞係「碰鼻」之倒裝用法,為遭受挫折之意云云,然對照 編號6之言論「天后舞者還是下面很癢」,並附上標題為「 男GG癢沒就醫!結果變陰莖癌 醫:只能切了」之影片檔, 顯然是出於戲謔、嘲諷他人之意,絕非抒發自己挫折心情而 使用「#鼻碰」,戊○○前開所辯,自不足採。故編號6之言論 使用「天后舞者」、並標註「#鼻碰」等字眼,客觀上足使 第三人辨識指涉丁○○、甲○○等,且訴外人Renguin Lai亦於 編號6下方回復留言:「天后舞者…也太明顯」等詞(原審卷 一第439頁),足認第三人確實知悉該文字即係指涉丁○○等2 人。而所寫「下面很癢」、「#如果吃請偷吃」字詞,於一 般社會通念,會使人產生丁○○等2人對感情不忠、私生活混 亂之印象,故丁○○等2人主張該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屬有 據。
 ⒋編號8部分(原審卷一第443頁):
  丁○○等2人主張「征服律動」為其經營A_space舞蹈教室之主 題,凡第三人或街舞學習者,均可輕易得知,以征服律動」 作為關鍵字搜尋,亦可導往該舞蹈教室課程報名頁面,查得 丁○○上課資訊等語,並提出Google搜尋頁面列印為證(本院 卷第99至100頁)。然征服律動並非專屬字詞,一般人均可



使用,縱使經A_space舞蹈教室作為舞蹈課程名稱或項目, 而得由網路搜尋器連結,充其量僅能認定是指A_space舞蹈 教室,亦難逕認所指涉者為某個人,故丁○○等2人主張此部 分言論侵害其2人之名譽權云云,尚不可採。
 ⒌編號9部分:
  該言論是由第三人截圖轉知丁○○。戊○○是在第三人FB貼文以 「戊○○」帳號回稱「你說塑膠阿」,乙○○以「Andy Lu」帳 號回復貼文「桃子配馬」即附表三編號2言論,戊○○再回稱 「你們很配,婊子配狗」,有截圖畫面為據(原審卷一第43 頁)。堪認戊○○等2人於貼文中提及或回應「桃子」、「桃 」等相關詞彙時,是刻意使同於街舞圈活動之第三人知悉其 所指涉之對象為丁○○。對照戊○○等2人之前後回文,足使第 三人辨識該文所指為丁○○、甲○○夫妻。戊○○評論丁○○「塑膠 」,暗諷做人虛假,又稱「婊子配狗」,確屬辱罵女性之粗 話,及將配偶甲○○指稱為動物之侮辱字眼,已造成對丁○○等 2人名譽權之侵害,足堪認定。
 ⒍編號10、13、14、17至22部分:  編號10言論(原審卷一第49頁)提及「塑膠桃子…你整個人 生都假的不行」、「噁心夫妻互相偷吃」等詞,經丁○○詢問 與其對話之第三人:「是什麼讓你們覺得是在說我」,第三 人答稱:「是啊 因為桃子、因為塑膠、他一向都是用塑膠 稱呼你、桃子就很明顯了啊」、「誰不知道妳是小桃」等語 (原審卷一第51頁),可知戊○○提及「桃子」之貼文一同提 及夫妻關係之事時,足使第三人知悉所指稱者為丁○○等2人 。是以,戊○○於編號13(原審卷一第175頁)稱「有人一直 在網路上瘋狗亂叫」並標註「#塑膠桃子」;編號14(原審 卷一第175頁)以英文寫「U Fucking CUNT(指笨蛋陰部、 婊子)」、「Plastic Bitch(指母狗、婊子)」,提及馬 來西亞舞者Ong Xing Ka之名,該舞者並於FB公開發文「We love u小桃!」,更於留言區標註「Ben Hsu(即戊○○)hel p me to tell her…」(原審卷一第479頁),已明確使第三 人辨識所辱罵之人為丁○○;編號17(原審卷一第71頁)提及 「桃式謊言」並分享戊○○模仿丁○○之裝扮,編號18(原審卷 一第67頁)提及「塑膠桃子 不要再騷擾別人了…因為她是瘋 子、塑膠臉、安集塵(即丁○○英文名字Angie Chen諧音); 編號22(原審卷一第465頁)有桃子圖樣並寫「塑膠製品」 等語,均足認定所指涉之對象確為丁○○。編號19(原審卷一 第57至59頁)標註「#鼻碰」,並一併貼出以丁○○照片後製1 01忠狗反派角色「庫依拉」之圖片,敘及「你不就是靠攻擊 別人生存在這個圈子」、「你們互相偷吃」等詞,足知該言



論內容所指涉對象即為丁○○等2人。而編號20、21雖未明白 標示人名或暱稱,但與編號19貼文為連續3天即108年9月7日 至9日之發文,時間緊接,並均以第2人稱「妳」或「妳們」 為對象,內文提及「你私訊學生舞者威脅」、「找我們送你 這間公司」、「你在法庭上說謊說錢都還我」、「就說了你 們偷吃也是大家說的」等情事,足使第三人知悉戊○○連續發 表言論指涉之對象及情節均為丁○○或丁○○等2人。而上述言 論中,依社會一般通念,均含有貶抑、輕蔑、不雅、侮辱性 之用詞,影射丁○○為人虛假詐欺他人、私生活混亂不檢點、 於社群網站胡亂貼文、無端騷擾他人,甲○○與丁○○相互不忠 ,等情,故丁○○等2人主張其等之名譽權受侵害,堪信屬實 。
 ⒎編號23、24、28、30等部分:
  編號23、24言論,為第三人截圖告知丁○○(原審卷一第73至 83頁),足見第三人已知悉內容所指涉者為丁○○或甲○○。就 編號28言論,丁○○除提出與第三人之訊息證明確有第三人知 悉該則言論指涉之對象外(原審卷一第89頁),標註「#環 保六號」即是塑膠,標註「#陳屍舞者」,即係依丁○○之姓 氏及街舞舞者,亦足使第三人辨識戊○○所指之人為丁○○。另 就編號30言論(原審卷一第473頁)乃在編號28言論發表後 貼文,編號28言論提及「陳屍舞者」係指涉丁○○,並標註「 #退步」,接著在編號30言論使用「退步舞者」之用詞,並 敘及「你們兩個沒良心開放式性關係夫妻」,可見編號30 言論所指對象亦為丁○○及甲○○,戊○○指摘或影射甲○○與丁○○ 相互不忠、性關係複雜、舞藝退步,確有侵害丁○○等2人之 名譽權。
 ⒏編號11、12、15、16、25、26、27、29部分:   此部分並未明確指出丁○○等2人之姓名,亦無「桃子」、「 桃」等字句,尚難特定指涉之人,自難逕認該等言論客觀上 足使丁○○等2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產生貶損,丁○○等2人分別主 張各該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洵非有據。
 ⒐小結,丁○○就附表二編號6、9、10、13、14、17、18、19、2 0、21、22、23、24、28、30等15則言論(下稱系爭15則侵 權言論);甲○○就附表二編號6、9、13、19、21、24、30等 7則言論,主張戊○○故意侵害其名譽權,自屬有據。戊○○雖 辯稱其所為僅為純粹價值判斷或單純意見陳述,應受言論自 由之保護云云。然查,戊○○上開言論中之用詞,均屬惡意詆 毀、貶抑或侮辱性之用詞,具有真實惡意,並無促進民主社 會多元發展之價值,而足以貶損丁○○等2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自非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故丁○○等2人就前開



言論,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戊○○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丁○○等2人主張乙○○公開發布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侵害其 名譽權,是否可採? 
 ⒈乙○○曾在丁○○等2人之舞蹈教室任職,因故遭開除等情,業如 前述,其等間亦有嫌隙。茲就乙○○發表之附表三言論,是否 侵害丁○○等2人,分述如下。 
 ⒉編號1部分(原審卷一第357頁):
  提及「安集塵」,雖附加塑膠雨之新聞報導,尚難認已達足 以損害丁○○之社會評價,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⒊編號2部分(原審卷一第43頁):
  是回應戊○○附表二編號9之言論,已如前㈡之⒌所述。戊○○評 論丁○○「塑膠」做人虛假,乙○○回稱「桃子配馬」,足以使 第三人辨識該文所指為丁○○,並指稱其配偶為動物之侮辱字 眼,已造成對丁○○名譽權之侵害。
 ⒋編號3、6部分:
  編號3言論(原審卷一第49頁)係對戊○○發表之附表二編號1 0言論所為回應,自其內容以觀,有附和戊○○該言論之意, 而附表二編號10言論足認係指涉丁○○2人,已如前㈡之⒍所述 ,自可認編號3言論乃指涉丁○○;編號6言論(原審卷一第71 頁)之「桃式謊言」,附有戊○○模仿丁○○裝扮之照片,顯係 指涉丁○○。此2篇文字遣詞用字均屬人身攻擊之用語,依一 般社會通念,第三人知悉該等言論內容時,將對丁○○之人格 產生負面評價,是丁○○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應屬有據。 ⒌編號5部分(原審卷一第177頁):
  為乙○○回應戊○○附表二編號14之文字(原審卷一第175頁) ,顯係附和戊○○詆毀丁○○之內容,並且稱丁○○正在騷擾他人 造成恐慌,卻未提出相應之證據供參,應屬對丁○○名譽權之 侵害。 
 ⒍編號4、7部分(原審卷一第475、365頁):   均未明確提及甲○○或丁○○之姓名或暱稱,亦無「桃子」、「 桃」等詞句,丁○○等2人復未舉證證明有第三人向其陳稱知 悉該等言論內容所指涉之對象為其2人,難認該等言論已分 別造成其名譽權之侵害。
 ⒎小結,丁○○就附表三編號2、3、5、6等4則言論(下稱系爭4 則侵權言論)主張乙○○故意侵害其名譽權,自屬有據。乙○○ 雖辯稱其所為僅為純粹價值判斷或單純意見陳述,應受言論 自由之保護云云。然查,系爭4則言論均非屬價值判斷或意 見陳述,而屬貶抑或侮辱性之用詞,足以貶損丁○○之名譽,



具有真實惡意,並無促進民主社會多元發展之價值,自非言 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故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乙○○就上開部分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丁○○逾此範圍之請求,及甲○○主張乙○○侵害其名 譽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丁○○等2人分別請求戊○○等2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若干 ?
 ⒈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 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 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精神慰撫金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就丁○○、甲○○請求戊○○賠償部分:
  審酌戊○○發表系爭15則侵權言論,用字尖酸刻薄、侮辱貶抑 丁○○與甲○○之人格,並令其2人感到難堪,而致其2人精神痛 苦,戊○○持續經年發表上開言論侵害丁○○名譽,其中亦對甲 ○○有7則言論之侵害。雙方均為街舞圈人士,並為舞蹈老師 ,戊○○為人師表,更應注意自身言行,卻在在上萬人追縱之 FB粉絲團及IG帳號發表上開言論,於街舞圈中持續傳播,造 成丁○○等2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不一,併衡酌丁○○等2人均為 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舞蹈老師,丁○○並受聘為多個學校社團 指導老師,自承111年間,丁○○收入約為80萬元、甲○○收入 約為40萬元,並提出大學畢業證書、社團聘書影本、薪資明 細及扣繳憑單影本附卷供參(原審卷一第495至525頁、本院 卷第319至325頁)。戊○○自承為科大畢業,擔任舞蹈老師, 舞蹈比賽裁判等,雖自稱每月收入僅2、3萬元云云,然參照 丁○○等2人提出戊○○之課程資訊所載,係以新生每人1萬4,00 0元、舊生每人1萬2,000元、3個月為1期,滿10人開班,上 限30人等招生費用(本院卷第290頁),可推知戊○○每月授 課收入應不止2、3萬元等情,及斟酌兩造之社會地位及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丁○○、甲○○分別請求戊○○賠償精神慰撫 金20萬元、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⒊就丁○○請求乙○○賠償部分:
  審酌乙○○發表系爭4則侵權言論,損及丁○○之名譽權,丁○○ 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然程度較為輕微,除參酌前述丁○○ 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收入外,併審酌乙○○自 承為大學畢業、擔任一般助理、月薪2、3萬元,需扶養父母 等情,兩造之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認丁○○ 請求乙○○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不予准許。
 ⒋甲○○所提之證據無從認定乙○○侵害其名譽權,已如㈢之⒍所述 ,則甲○○自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精神 慰撫金及刊登主文或賠償金額。  
 ㈤丁○○等2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分別請求戊○○等2 人在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及天數在系爭平台,刊登判決主文及 其因故意不法侵害丁○○等2人之名譽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是否准許?
 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適當處分」之範圍,以填 補損害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不在懲罰加害人, 應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衡量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 旨,予以適度限縮,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 或致加害人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受到危害,損及其人 性尊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參照)。是法院於 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時,應審酌各種情事,基於比例原 則與妥適性原則,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 分方式為之,此為法院裁量權限。如命加害人應為一定內容 之表意,雖命其表意之內容並未達到使其自我羞辱或陷於極 度窘迫難堪程度,仍有侵入憲法所保障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 由之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要旨參照) 。
 ⒉戊○○等2人係在FB粉絲團或IG帳號張貼上開侵害名譽權之言論 ,丁○○等2人請求戊○○等2人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4之報紙或Ya hoo入口首頁刊登本件主文及陪償金額等,不符合比例原則 及妥適性原則,已難准許。再者,人人享有獨自完整之人格 利益,受憲法人性尊嚴保護,保障範圍除及於人身本身外, 應及於其可獨自享有、自主控制,可資辨別個人身分具生活 私密領域之個人資訊。現處於全球資訊化時代,一般人在FB 或IG註冊帳號後,可經由網路建立個人檔案、將其他使用者 加為好友、傳遞訊息,或加入群組,藉此建立社交關係,粉 絲專頁並是讓藝人、公眾人物、企業商家等營利或非營利組 織能與粉絲或顧客建立聯繫之空間。是以,粉絲專頁及個人 專頁與個人身分相結合後,具備高度個人識別功能之資訊, 而足資表彰個人之主體性。因此,戊○○等2人在上開專頁之 貼文涉及其不表意自由與人格權保護之權衡退讓,產生基本 權之衝突,對於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即有危害,而有 損及其人性尊嚴之危險。且本院既已衡酌一切情狀而准許丁 ○○等2人之慰撫金請求如前㈣所述,當可撫平丁○○等2人因此 所受創傷;復審酌一般閱聽者均可判斷戊○○之系爭15則侵權



言論及乙○○之系爭4則侵權言論參雜謾罵攻訐之情緒性用詞 ,此等用語本身與一般指摘、傳述反於真實之言論尚屬有間 ,本件判決後,即會全文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是非曲直應得 以廣為週知,尚無另行命戊○○等2人刊登本件主文以回復名 譽之必要性;況在戊○○粉絲專頁及戊○○等2人個人專頁之貼 文無法避免第三人在下方留言,並將該貼文轉載、拍照、截 圖至其他平台,亦可能經第三人進行衍伸討論再掀負面效應 ,恐使紛爭擴大,實非侵害最小之適當處分方式等情,故依 前開說明,難認丁○○等2人請求將本件主文及戊○○等2人因故 意不法侵害丁○○等2人之名譽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刊登於表彰戊○○等2人個人主體性之粉絲專頁及個人專頁為 回復丁○○等2人名譽之適當方法,自不應准許。六、綜上所述,丁○○等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請求戊○○分別給付丁○○20萬元、甲○○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19日(原審卷一第10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乙○○給 付丁○○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3日( 原審卷一第1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戊○○應再給付丁○○5 萬元、甲○○3萬元部分、乙○○應再給付丁○○2萬元部分),為 丁○○等2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丁○○等2人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至於原審就上開 不應准許部分所為丁○○等2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其等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戊○○等2人之上訴,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所命再給付部分,兩造雖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 假執行之宣告,然此部分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 審,一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而有執行力,自無依兩造之聲 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丁○○等2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戊○○等2人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戊○○、乙○○不得上訴。
丁○○、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附表一:
編號 報別或網站平台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公分) 刊登天數 字體大小 1 聯合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下2單位 13.8×4.9 1日 22級字 2 中國時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下2單位 15.6×6 1日 22級字 3 自由時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邊 4.5×9.2 1日 19級字 4 yahoo入口首頁 首頁之最新消息 https://tw.yahoo.com/ 1日 5 Facebook 名為「戊○○」、「BEN HSU」之動態消息 https://www.facebook.com/AkumaDiva 1.設定置頂貼文 2.閱覽權限不得限制 30日 預設字形 6 Facebook 名為「Andy Lu」之動態消息 https://www.facebook.com/akumadancinglu 同上 30日 預設字形 7 Instagram 名為「akumadivaxtrava」貼文 https://www.instagram.com/Akumadivaxtrava 同上 30日 預設字形 8 Instagram 名為「akumadancinglu」貼文 https://www.instagram.com/akumadancinglu 同上 30日 預設字形
附表二:丁○○等2人主張戊○○侵權行為部分編號 發布日期 發布社群網站 公開貼文 方式 內容 指涉 對象 證據 請求金額 (新臺幣) 丁○○ 甲○○ 1 106年6月14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以法律訴訟的經驗來說有些人需要的不是律師 是醫生!因為你TMD的病了!腦子有問題!」 丁○○ 甲○○ 原證44 1萬元 1萬元 2 106年8月22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聽到有人在法院崩潰被法警趕出去跟反年改的有87分像,還趕在門口堵我母親,多次屢勸不聽,你們這對狗男女真的是會有報應:)你們這些人私底下都做一些流氓行為危及我爸媽的安全,出來誤人子弟利用學生,假好心騙錢還敢給我在那邊大小聲。(總是有噁心的騙子在台北作惡多端反同舞者還幫女神伴舞祝你從舞台摔下來)」 丁○○ 甲○○ 原證45 3萬元 3萬元 3 106年9月18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騙子在法庭咆哮崩潰還帶著一隻瘋狗」 丁○○ 甲○○ 原證46 1萬元 1萬元 4 106年9月24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欸 妳官司打輸的時候 妳的大股東就會唱這首歌給你們聽#狗男女」 丁○○ 甲○○ 原證47 3萬元 2萬元 5 106年9月27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看到兩個互相戴綠帽的人,一直在網路曬恩愛真的是好好笑喔,科科。」 丁○○ 甲○○ 原證48 3萬元 2萬元 6 107年12月18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某位天后舞者還是下面很癢 可能要注意! #如果吃請偷吃#鼻碰#還不是為了錢」 丁○○ 甲○○ 原證49 4萬元 7 107年12月23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庭上做一堆假帳說一堆假話,臉也是假的,臉上裝潢騙騙舞者的錢有人幫你付,以為教室裝潢也可以假話連篇!你的人生難道不能誠實?」 丁○○ 原證50 3萬元 8 108年5月17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說要征服的人好像什麼都征服不了 征服宇宙 征服律動 騙消費者」 丁○○ 甲○○ 原證51 1萬元 1萬元 9 108年8月26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你們很配,婊子配狗」 丁○○ 甲○○ 原證5 6萬元 5萬元 10 108年8月30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塑膠桃子不要再吵嚕妳整個人生都假到不行臉也假人也假說話也假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要被妳荼毒重點噁心夫妻互相偷吃(超噁)辦婚禮怕沒人來後來辦了又外遇還請外國老師來婚禮自己還不在台灣躲到國外跟黑人依依喔喔的 要來口無遮攔大家一起我不會輸妳」 丁○○ 甲○○ 原證7 9萬元 5萬元 11 108年8月31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妳就是一隻落水狗而已 沒什麼好講 聽說妳很亂 聽說妳父母都不想理妳 聽說妳根本利用藝術行騙你們兩個噁心的夫妻行為只告訴我們結婚真的要慎選對象」 丁○○ 甲○○ 原證10 3萬元 3萬元 12 108年8月31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好厲害好會說謊 你們跟韓粉一樣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你都沒有跟新秘連線」 甲○○ 原證52 2萬元 13 108年9月2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有人一直在網路上瘋狗亂叫 我是不知道事情會不會越來越難看 但是我知道她上傳自拍一定很難看#塑膠桃子與她骯髒的挑糞勺子」 丁○○ 甲○○ 原證53 3萬元 1萬元 14 108年9月4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U fucking CUNT! How dare u call Ong Xing Kai and talk shit to him? Plastic Bitch Now u are International Cunt #Happyforyou」 丁○○ 原證23 7萬元 15 108年9月5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最愛歧視性向種族跟家庭背景就是妳 不要逼我告訴大家你們夫妻倆幹的好事 #偷拐搶騙」 丁○○ 甲○○ 原證54 3萬元 1萬元 16 108年9月5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沒有人嫉妒甚至關心妳過得好不好,靈感一直來也沒用 妳跳舞都off beat還自己亂在那邊後現代勒。。。看看妳的評審SOLO#超精彩#好好看」、「塑感」 丁○○ 原證55 1萬元 17 108年9月6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分享乙○○Instagram桃式謊言限時動態圖文 「MOW CHAN(此為Facebook標註功能)」分享戊○○模仿丁○○裝扮,並標示「桃式謊言」限時動態圖文 丁○○ 原證16 4萬元 18 108年9月4日 Instagram 使用帳號「akumadivaxtrava」發佈照片及發言 「Cos 塑膠桃子 不要再騷擾別人了臭鮑魚 大家如果最近有接到電話或收到這個臭碧池的訊息請立馬掛電話或封鎖她 因為她是瘋子不要聽她在那邊豪洨 妳想聽幾遍我都說給妳聽 塑膠臉 安集塵 這個人比較美#我那麼美」 丁○○ 原證14 7萬元 19 108年9月7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擅自將丁○○照片後製成迪士尼101忠狗之反派角色-庫依拉照片及發言 「…然後也是不用提House因為你根本不在Ballroom的圈子(你又不敢參加活動玻璃心),但是要比Shady妳也不差,妳不就是靠攻擊別人生存在這個圈子的嗎?我沒有說妳沒有身體自主權只是結婚了還是檢點一點吧,但你們互相偷吃真的很適合再一起耶。#鼻碰 既然妳的反同好友說我們要祝福對方 我祝妳 #腳骨大小支#妳要出山找不到路#要下葬就下雨#死了之後骨頭還被狗拿去咬#會不會咬到塑膠呢」 丁○○ 甲○○ 原證11 8萬元 4萬元 20 108年9月8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我雖然口無遮攔。妳在污衊項目絕對是Grand Prize。你在污衊我家人身邊朋友學生的時候。根本沒有在客氣。要人去死也是妳的專長。操控群眾民粹說謊我根本大輸妳一截。妳私訊學生舞者威脅可是更沒有少過。更別說打電話給我馬來西亞團員。根本不認識妳 妳也可以讓對方恐懼。婚禮取消也是妳臨時的決定。我根本不想過問也不想了解。我是不了解婚姻但我了解什麼是誠信。妳偷吃也不是我講的是聽說很多人說。有沒有妳自己心知肚明不想澄清也可。兩個人無法誠實面對對方。就跟妳當初找我們送妳這間公司一樣。大家都沒有辦法忍受妳。說送妳 妳應該知道什麼叫作反諷吧。謝謝妳教我這些不公不義 偷拐搶騙。抱歉我沒有打算做一個背著良心的人。但我還是受教了。#為什麼要加句點#因為我沒辦法像妳長篇大論沒重點#重點是拿來增加空間的#婚姻我不懂#但是當初同婚議題妳也不想懂#妳根本不在乎其他人#少假了真的噁到不行」 丁○○ 原證56 3萬元 21 108年9月9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聽說有人自己偷吃要別人拿證據出來 #通姦罪 是 #告訴乃論 妳們兩個爽就好干我屁事 #除非妳管不住的狗去弄未成年 #那就是非告訴乃論 #基本法學常識請妳要有 你們真的很適合永不分離 #開放式性關係 也是妳很好的選擇 就說了你們偷吃也是大家說的 不干我的事 妳在法庭上說謊說錢都還我 #妳說謊成性大家還不了解 #惡劣手段污衊我家人 #亂發爆料公社蘋果日報 #如果妳說的都是實話 #怎麼妳身邊的人都不見了呢 #每個人都被妳逼走 #多行不義必自斃 丁○○ 甲○○ 原證57 8萬元 6萬元 22 109年7月12日 Instagram 使用帳號「akumadivaxtrava」個人限時動態公開發佈照片及發言 「🍑塑膠製品 Realness」 丁○○ 原證58 3萬元 23 109年8月13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見縫插針的噁心水果快爛掉吧(水果圖示)自己選自己拿椅子來坐#文化破壞者」 丁○○ 原證17 2萬元 24 109年8月15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好噁喔!你的狗不只會顧狗還很會顧女人顧新秘呀」 甲○○ 原證18 3萬元 25 109年8月15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哈哈女人醜心也醜 到底哪來的自信覺得自己有內在美還是花錢把你的心也整一整」、「用錢領養了好多寵物還是改變不了她人心邪惡還想傷害動物的行為」 丁○○ 原證20 2萬元 26 109年8月16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妳 少假惺惺 怎麼威脅別人 做出邪惡病態行為的時候都不提呢」 丁○○ 原證59 1萬元 27 109年8月17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你跟誰好我才不在乎也不激動,我對於你不會教課對不到拍跳舞難看誤人子弟比較激動 我拜託你醒醒吧 你不會跳舞 ballroom is not for everyone, especially the person like u and ur plastic bag face friends」 丁○○ 原證60 1萬元 28 109年8月22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就是上過才知道台中人要被騙錢囉!#退步#環保六號陳屍舞者」 丁○○ 原證21 2萬元 29 109年8月22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妳的鮑魚臭不臭我不知道啦畢竟自己要這樣說自己我也是無法阻止妳,猴子趴在背上先生呂秀蓮前副總統韓國人才是受害者喔:)#耳包舞者們加油#摔在七」 丁○○ 原證61 6萬元 30 109年8月25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戊○○」 「愛消費死『者』的是你們兩個沒良心開放式性關係夫妻,阿見到面你是敢怎麼樣 你們就退步舞啊講這麼多」 丁○○ 甲○○ 原證62 6萬元 6萬元

附表三:丁○○等2人主張乙○○侵權行為部分編號 發布日期 發布社群網站 公開貼文 方式 內容 指涉 對象 證據 請求金額 (新臺幣) 丁○○ 甲○○ 1 108年8月23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 「Andy Lu」 「安集塵.滿天落」 丁○○ 原證40 2萬元 2 108年8月26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Andy Lu」回覆戊○○Facebook訊息 戊○○「你說塑膠阿」Andy Lu「桃子配馬」 丁○○ 原證5 10萬元 3 108年8月30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Andy Lu」回覆戊○○Facebook訊息 「…散播不實截圖斷章取義抹黑他人…薪酬不照給當面羞辱他人母親…」 丁○○ 原證7 8萬元 4 108年8月31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 「Andy Lu」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你要再對我好一點 每天說愛我一百遍 定時新秘連線」 甲○○ 原證63 10萬元 5 109年9月4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Andy Lu」回覆戊○○Facebook訊息 「他將一一騷擾不同的Voguer造成恐慌」 、「Plastic fruit正在騷擾我們身邊的朋友」 丁○○ 原證23 10萬元 6 108年9月6日 Facebook 乙○○Instagram桃式謊言限時動態圖文 「桃式謊言 趁當事人不在說盡壞話拉攏 各種裝可憐賣老表示一番見解 現在晉級直接找身邊陌生人大講怡情」 丁○○ 原證16 10萬元 7 110年1月20日 Facebook 使用帳號「Andy Lu發文及回覆留言 「…檢察官認證的的確有人匿名搞事 也提醒大家惡魔就在你身邊 Be careful!」、「戊○○ be careful惡魔就在你身邊」 丁○○ 甲○○ 原證42 10萬元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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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