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337號
TPHV,111,重上,337,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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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偉馨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金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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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