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599號
TPHV,111,抗,1599,2023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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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99號
抗 告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李添財
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邱韋智律師
相 對 人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劉輝堂
代 理 人 曾柏鈞律師
江雍正律師
周章欽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劉輝堂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小萍於本院民 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前之111年12月19日變更為劉輝堂,經 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23日准予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 5月23日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有再抗告狀及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劉輝堂於112年7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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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