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林郁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亮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41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 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