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潔律師
簡良夙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上 訴人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鄧淑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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