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即 監護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
被 告 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枚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