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征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信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
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駁回其請求廢棄原判決命其給付
命新臺幣168萬3,24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之上訴部分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
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
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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