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39號
TPHM,112,附民,739,2023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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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原 告 邱雅慧
被 告 潘明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潘明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51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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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