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97號
TPHM,112,聲保,697,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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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煒晨(原名江廣曜)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經判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 第2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受 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本監110年第2次篩選會議認定須 接受身心治療,111年第10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 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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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