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92號
TPHM,112,聲保,69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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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潤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潤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潤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均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61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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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