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82號
TPHM,112,聲保,68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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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MINH DUC阮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MINH DU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MINH DUC阮明德)因強 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03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03號)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 50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 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在 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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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