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78號
TPHM,112,聲保,678,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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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中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中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中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入監執行,於112年7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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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