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進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執聲付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宋進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核 准假釋,並經本院花蓮分院於同年5月21日以102年聲字第90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103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51號判處 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29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6月,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附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 92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務部112年7月12日法授矯教字第11201692030號函、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