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大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
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大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大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2 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