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09號
TPHM,112,聲保,609,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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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昊軒原名李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
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昊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昊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7 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6 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 664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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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