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奕舜(原名黃鋅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奕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7 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32 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