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奕誠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奕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奕誠前因強盜罪,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 7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