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瀚薪(原名陳冠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瀚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瀚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 4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