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錢次郎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 ○○○○○○○○)
(現於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112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算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 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嗣經本院裁定應於刑 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 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 停止治療之必要,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抗告而 確定。受處分人經送往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 療,自民國109年1月6日起至今已屆滿3年5月,惟受處分人 經執行強制治療之團體治療、個別治療後,刑後強制治療鑑 定及評估結果認有繼續執行刑後強制治療必要,有法務部○○ ○○○○○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法務部○○○○○○○ 收容人評估報告書、執行指揮書、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刑 法施行法第9條之4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期 間等語。
二、按於112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 於112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前項情形, 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112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後6月 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91條 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刑法施行法第9 條之4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刑法第9 1條之1修正意旨,僅就強制治療期間予以修正,對於修正前 原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不生影響,故法院受理第3項強制治 療期間之聲請時,無須就應否強制治療為決定,而僅就強制 治療之期間為宣示即可」。是解釋上其宣示應向後生效,宣 示前已執行之強制治療,不受影響。又修正後刑法第91條之 1第2項前段所定強制治療處分之期間,為5年以下。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 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處分人 在監執行期間,由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 療課程及輔導教育後,經該監於108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決 議不通過,並經專業人員鑑定、評估後,認受處分人仍有再 犯危險,而有施以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檢察官遂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本院認檢察官之聲 請於法核無不合,於108年12月12日以108年度聲療字第6號 裁定受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療,其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 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嗣經最高法院於10 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741號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 抗告而確定。檢察官遂依上開本院裁定製發保安處分執行指 揮書,自109年1月6日起於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執行 受處分人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接受強制治療課程後,經 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於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5月 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受處分人之再 犯危險未顯著降低,應繼續接受強制治療等情,有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9日函文、法務部○○○○○○○112年6月2日 函文暨檢附受處分人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 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12年度5月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 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紀錄、上開裁判書、保安處分執行指揮 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受處分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療字第6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強制治療在案,並於109年1月6日開始執行,迄今累計 未逾5年,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是檢察 官於112年7月1日修正刑法第91條之1施行後之6個月內,向 本院聲請定該強制治療之期間,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 受處分人前已執行之3年6月期間、目前治療情形、鑑定報告 所示評估結果、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及防衛社會安全之必 要等一切因素,酌定其施以如主文所示之強制治療期間。另 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附此敘 明。
㈢至受處分人雖具狀並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受處分人執行強制 治療至今都沒有違規紀錄,治療期間配合治療師,一切表現 良好,沒有再犯之虞,且目前身體狀況已經腎臟病第四期而 且行動不良,又有性功能障礙,顯見受處分人已無繼續接受 治療之必要。再評鑑委員以單向、變音之方式詢問受處分人 ,且僅憑個案心理治療師所呈參考資料為依據,而每次評估 會議詢問時間倉促,更以無接觸方式審核,斷定受處分人有
再犯之風險,審核結果實為黑箱作業,顯見欠缺法律正當性 及成效等語。惟查:
⒈依受處分人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關於「 參、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已記載受處分人所得Static乙99 量表總分為6分(高程度)、RRASOR量表總分為5分(5年再 犯率53.8%;10年再犯率73.1%)、MnSOST乙R量表總分為7分 (中程度)(性再犯率45%);且依法務部○○○○○○○附設培德 醫院112年度5月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紀 錄,其中「後續處遇建議」項下之「鑑定評估意見(不同意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記載略以:衝動控制差;社會及家庭 支持系統不佳;對性議題的討論仍然是抗拒迴避的;性偏差 行為之處理與控制差;風險高;再犯預防訓練不足;釋放後 社會支持網路不足;明顯性偏差;反社會特質明顯等語,該 次決議內容為9位出席委員中7位委員不同意受處分人之再犯 危險顯著降低,決議受處分人繼續接受強制治療,此有上開 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法務部○○○○○○○附設 培德醫院112年度5月份第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 議紀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91至92頁)。 ⒉按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 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治療 評估小組應由至少7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 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 治療時起,每屆滿1年前,檢具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 料,送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22點及第23點定有明文 。由前開規定可知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成立之治療評估小組係 由相關之專家、學者所組成,是受處分人有無再犯危險之判 斷,自宜由相關專業人士,依其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為 個案具體評定,倘若其判斷過程無瑕疵或顯不可信之情事存 在,未達需司法權介入調查之程度,法院即應予尊重其判斷 。本件受處分人上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係經法 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綜合受處 分人接受強制治療期間之執行狀況、整體表現、心理評估、 精神、智能、再犯危險性評估等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 ,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且上開刑 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既係由專業人士,依其專業性、經 驗性之判斷,為個案具體評定,並已詳細敘明受處分人再犯 風險未顯著降低之理由,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恣意或 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堪值採信。又受處分人縱因疾病導
致性功能障礙,然其本案所犯係強制猥褻罪,而猥褻之方式 不限於以性器侵犯他人,仍不能謂受處分人即無再犯之可能 。是受處分人徒憑己見,仍以前詞陳稱無再犯之虞,並指摘 評估小組委員黑箱作業云云,尚非有據可採。
四、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4第3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