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0號
CYDV,106,訴,210,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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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游象輝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
法定代理人 游象輝
被   告 丁傳居
訴訟代理人 吳有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3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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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