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世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
2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 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 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 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 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 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以藥劑強 制性交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且 犯罪時間亦非密接;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 質之差異,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 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 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暨受刑人 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 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 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 刑6月、5月、6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 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 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6月、5月、6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 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日至109年3月5日 109年7月26日 109年11月25至109年12月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47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845、1426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845、142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1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30號 110年度訴字第11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1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30號 110年度訴字第11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4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84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83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詐欺取財 以藥劑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5日、 108年10月6日 108年6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69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6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撤回上訴)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28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04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