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20號
TPHM,112,聲,192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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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輝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輝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輝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十八 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 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 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附表編號8、17至2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 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 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



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馮輝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1年3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542號 111年3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542號 111年6月21日 是 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1年2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6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600號 111年5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600號 111年7月26日 是 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1年4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5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17號 111年9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17號 112年1月18日 是 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1年2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8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09號 111年8月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09號 111年10月11日 是 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1年5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 111年9月27日 是 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1年5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0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111年7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111年8月11日 是 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 111年5月12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111年9月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111年10月6日 是 8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111年2月10日、111年3月3日 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 署111年 度偵字第 3289、39 62、4337 、44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1號 111年9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1號 111年10月11日 否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9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1年2月11日 是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1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1年2月3日 是 1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1年6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6號 111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6號 111年8月3日 是 1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1年3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03號 111年8月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03號 111年9月13日 是 1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共4罪) 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10日、111年6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45、26647號、28536、28639、299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94號 111年9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94號 111年10月19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4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1年6月3日 是 15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有期徒刑3月 111年6月3日 是 16 竊盜 有期徒刑2月 111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2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31號 111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31號 111年10月18日 是 17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6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55號 112年2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55號 112年3月15日 否 18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83號 111年1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83號 112年1月10日 否 19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號 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號 112年4月28日 否 20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111年1月28日、111年1月29日、111年1月30日、111年2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324、14337、15580、17902、18243、19341、22830、2299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112年4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112年4月26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 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3月1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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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