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79號
TPHM,112,聲,1779,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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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綾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綾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綾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 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綾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



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0年11月4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 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 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2、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 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 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25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嗣經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 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6罪,前經本院11 1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參照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 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 所拘束。
 ㈢本院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本 院卷第219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 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4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編 號3為轉讓禁藥,附表編號2為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 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張綾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年2月(9次) ②有期徒刑2年6月(7次) ③有期徒刑2年10月(4次) ④有期徒刑3年2月(2次) ⑤有期徒刑3年8月(1次) ⑥有期徒刑2年8月(1次) ⑦有期徒刑1年9月(1次)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月 犯罪日期 109/04/28~109/09/01 108/11/14 109/08/26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3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531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3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10/08/31 111/03/29 111/04/1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80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 確定日期 110/11/04 111/04/28 111/05/12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是 備註 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994號 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6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86號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年9月(3次) ②有期徒刑2年(2次) ③有期徒刑2年10月(1次) 犯罪日期 109/04/08~109/08/29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91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 判決日期 111/12/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 確定日期 112/03/22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⑴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9號 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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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