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承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承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 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 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 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 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再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 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 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 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 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 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 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 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 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 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 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
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因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然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尚未執 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 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全部 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罪數、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犯罪 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 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 考量受刑人於聲請檢察官定刑時,表示無意見之意見,而 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表 示意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 刑案件陳述意見函、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 、第43頁、第45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檢察官聲請書引用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 作為本案聲請定執行刑之依據。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 示案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 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固屬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惟該案法院係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刑 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且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2罪合 併定執行刑後,所定執行刑仍得易服社會勞動,即非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應逕適用同條前段規定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表 受刑人施承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9日 110年1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0723、11540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0723、115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2月7日 備註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5186號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51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