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88號
TPHM,112,聲,1588,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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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展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展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莊展智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且分別確定在案。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 金,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 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下稱定刑),有其聲請定刑調查 表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 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 金」定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 審酌受刑人酌量從輕定刑以啟自新之意見;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之罪,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犯罪,如附表編 號2之罪,為徒手竊取電動自行車犯罪,如附表編號3之罪, 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1支、爆裂物2顆犯罪,如附表編號4 之罪,為非法持有土造長槍1支,如附表編號3、4之罪名與 罪質相近,但與如附表編號1、2不同,整體犯行之侵害法益 性格;民國110年9月至12月期間遭到查獲;如附表編號1與2 之罪先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併考量卷證資料所呈 現之整體復歸社會可能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肇事逃逸 普通竊盜 槍砲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10.09.15 109.12.12 109.10.13前某日 ~109.10.1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 110偵8185 宜蘭地檢 110偵787等 宜蘭地檢 110偵2062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交訴26 110訴121 111上訴1808 判決日期 111.04.14 111.09.07 111.12.20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112台上1372 確定日期 111.05.25 112.01.12 112.04.28 備註 111執1326 得易科 編號1、2經宜蘭地院112聲160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 112執454 得易科 編號1、2經宜蘭地院112聲160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 112執974 不得易科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09.09某日 ~109.12.1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 110偵787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上訴4190 判決日期 112.02.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台上1677 確定日期 112.04.28 備註 112執992 不得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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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