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498號
TPHM,112,聲,1498,202307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泓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泓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泓威(下稱受刑人)因公司法
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司法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
罪日期」誤繕為「103年6月間」、聲請書附表編號3「犯罪
日期」誤繕為「103年間」、聲請書附表編號8「犯罪日期」
誤繕為「102年9月間」,均更正如附表編號1、3、8該欄內
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12所示之罪,均係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
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
附表編號1、4、5所示均為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為共同犯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附表編號3為共同法人之行
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罪,附表編號6至10
為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附表編號
11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
附表編號12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考量受刑人犯
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
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
於「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表示對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
頁)及經本院函詢後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97頁),復
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 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 附表編號1、6至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證券交易法(判決 附表一編號10) 證券交易法(判決 附表一編號7)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6月20日 102年12月至103年11月間 103年6月至103年8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799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72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06年4月26日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7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判決 日期 106年4月26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21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761號(編號2至5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判決附表一編號4) 詐欺(判決附表一編號4) 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9)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至104年間 102年至104年間 103年8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110年3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761號(編號2至5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8號(編號6至12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8) 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5) 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2)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間 102年9月26日至102年10月4日 102年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8號(編號6至12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1) 商業會計法(判決附表一編號3) 偽造文書(判決附表一編號6)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1、12月間 102年5月間 103年5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109年1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8號(編號6至12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