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更一字,112年度,2號
TPHM,112,原上更一,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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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欣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291號、第292號、第35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78
號、第20620號、第20629號、110年度偵字第157號、第622號、
第1997號、第1998號、第2451號、第2822號、第3548號、第3565
號、第4016號、第4779號、第6944號、第7192號、第7887號、第
8639號、第1032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2735號、第13004號、第13081號、第13101號、第1819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23、25、27、30、32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刑暨其定應執行刑均撤銷。前項撤銷部分,王子欣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23、25、27、30、3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王子欣犯如附表一編號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及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王子欣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可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小姐(未成年不行)」(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下稱「林小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LINE暱稱「陳長宏」之人(另一LINE暱稱為「長宏KT」,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下稱「陳長宏」)所屬集團係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且已預見其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係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受財產犯罪所得使用,其自玉山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提領或轉帳他人所轉(匯、存)入之款項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為獲得高額報酬,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與「林小姐」、「陳長宏」聯繫後,應允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約定由其提供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年籍資料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請會員,再依指示將匯款至玉山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提領出並交予「陳長宏」指定之收款人員,或轉帳至「陳長宏」指定之帳戶,即可獲取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提領或轉帳金額2%之報酬。王子欣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匯入藍新公司會員王子欣申請之虛擬帳戶及以超商繳費代碼之金錢,藍新公司隨即出金至玉山銀行帳戶或中國信託帳戶內,再由「陳長宏」指示王子欣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將款項提領交付予「陳長宏」指定人員或轉匯至「陳長宏」指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不法金流之斷點,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躲避查緝,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王子欣則從中獲取約56萬8760元之報酬。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依上訴人檢察官於上訴書所載及本院審理時所陳,係就原判 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葉建志部分之事實、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之量刑提起上訴(見本院111原上訴字第45號卷〈下 稱原上訴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本院112年度原上更一字 〈下稱更一卷〉第2號卷第296頁);上訴人即被告王子欣(下 稱被告)於刑事上訴理由狀則僅就量刑事項為爭執,於本院 審理時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見原上訴卷一第 123頁至第129頁、更一卷第297頁),故本院就原判決關於 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全部為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 1項、第3項之規定,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32部分,僅 就刑之部分進行審理。
貳、關於附表一編號9部分:
一、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行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卷〈下稱金訴字第292號卷〉第4 11頁、原上訴卷二第399頁、更一卷第391頁),復有附表一



編號9「證據名稱及頁碼」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此部分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 (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 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 洗錢罪。
 ㈢被告與「林小姐」、「陳長宏」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不 詳成員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㈣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之時間內,分工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9「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 式,對同一告訴人葉建志施行詐術,使告訴人葉建志將指定 款項三次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再由被告分數次提領 或轉帳該部分款項,各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該數個犯罪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 犯。
 ㈤告訴人葉建志於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51分、56分許分別匯款 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臺灣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 0000號,均為藍新公司之虛擬帳號),經藍新公司出金至玉 山銀行帳戶或中國信託帳戶後,隨即被人提領之犯罪事實, 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刑之減輕部分:




 ⒈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 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 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 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 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 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 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 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 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 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 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 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 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 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所犯一般洗錢罪坦承犯行 如前述,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 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 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 ⒉被告為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固有不該,惟本 院審酌被告尚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葉建志以2萬元達成 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經告訴人葉建志表示願意給予 被告機會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卷〈下稱金訴字第291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第177頁、第26 8頁),使告訴人葉建志所受損害獲得部分彌補,相較於其 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 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有「情輕法重」之 情,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就原判決此部分罪刑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告訴人葉建志於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51分、56分許,分別 匯款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臺 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均為藍新公司之虛擬帳號),經藍新公司出 金至玉山銀行帳戶或中國信託帳戶後,隨即被人提領之犯罪 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予一併審理,原審未審酌 此部分犯罪事實,且就被告已和解部分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自有未洽,檢察官、被告分別據此提起上訴,均 屬有理,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而此部分罪刑既經撤銷改判,前所定之執行刑即失所附 麗,應予一併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年約33歲之成年人, 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牟取財物,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使告訴人葉建志受有財產上之 損害,所為自屬非是,惟念其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 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告 訴人葉建志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如前述,犯後態 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利益及告訴人 葉建志上述之意見,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 況(見更一卷第3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9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
 ⒈被告因與附表一編號9之告訴人葉建志以2萬元和解,並履行 和解條件完畢如前述,顯逾其自承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 之獲利1萬2000元(即每月底薪9000元,另獲取提領金額【 即告訴人葉建志所匯款項共15萬元】2%之報酬3000元,合計 1萬2000元,見金訴字第292號卷第189頁、第351頁),已達 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故認若就被告此部 分犯罪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 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 是否限於行為人實際支配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 惟該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回歸 刑法沒收章節所規定之原則,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 始應予沒收。本件被告擔任提領及轉匯詐騙款項之工作,已 將該等贓款均交予「陳長宏」指定之人或轉匯入「陳長宏」 指定之帳戶,業如前述,復無證據證明被告除所分得之前開 報酬外,就告訴人葉建志遭詐騙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 處分權限,參酌上開所述,除被告分得之報酬外,無從就附 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葉建志匯入附表一編號9所示「匯入帳 戶欄」所示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參、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32所示刑之部分: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經手金額高達 3300萬6153元,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亦 高達1309萬9173元,所生損害甚鉅。又被告犯案期間長達數



月,並非單純出借帳戶,而有提領、轉匯等情,且為賺取高 額報酬,被告不斷主動詢問何時需要配合至銀行親自提領高 額款項,因此受有56萬8760元之報酬,犯罪動機亦值非難, 於審理期間僅以極低金額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難認 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顯屬過輕等語。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考量被告素無任何刑案紀錄,本身患 有糖尿病,父親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因洗腎需支付醫療費 用,才一時失慮為本案犯行,於接獲警局、地檢署通知後, 已主動到案說明,積極面對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並與願意出 面之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目前尚面臨藍新公司求償 鉅額款項,已因本案罹患憂鬱症,且於偵查中因心理壓力甚 大不慎小產,倘被告入監服刑,父親將陷入無人照顧、依靠 之窘境,也將致工作中斷,出獄後無法重返社會,除依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予以從輕量刑,並 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判決基於其犯罪事實之認定,論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1 0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本 院依上開原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法律適用,而對被告附表 一編號1至8、10至32量刑部分為審理,先予敘明。 ㈡刑之減輕部分:
 ⒈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時並未 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乙節坦承犯行,係於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始坦承犯行(見金訴字第292號卷第411頁、原上訴卷二第 399頁、更一卷第391頁),自不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之減刑要件,惟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所犯一 般洗錢罪坦承犯行如前述,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 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 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



子。
 ⒉被告為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固有不該,惟本 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與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 23、25、27、30、32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除附表一編號6 所示告訴人陳詠裕部分之履行期限尚未完全屆至,目前按月 履行中外,其餘已和解部分均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見金訴 字第291號卷第63頁至第78頁、第81頁至第82頁、第171頁至 第179頁、原上訴卷二第33頁至第37頁、第139頁至第144頁 、第269頁至第273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15號卷〈 下稱台上卷〉第83頁、更一卷第423頁),使此部分各告訴人 所受損害獲得部分彌補,相較於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言,有「情輕法重」之情,故均依刑法第59條 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23、25、27、30 、32所示部分酌減其刑。至附表一編號1、2、10至12、15至 18、20至22、24、26、28、29、31部分,被告迄今未能與此 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使渠等所受損害未獲任何彌 補,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言,尚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 引起一般人同情而確可憫恕之情,要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規定適用之餘地。
 ㈢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23、25、27 、30、32):
 ⒈原審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23、25、27、3 0、32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與 此部分各告訴人達成和解,已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如前述,原 審未及審酌此情,而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有未 洽,檢察官以原審就此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雖屬無 理,但被告就此部分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屬 有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至8、13、14、19、 23、25、27、30、32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年約33歲之成年人, 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牟取財物,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使附表一編號3至8、13、14、 19、23、25、27、30、32所示各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所為自屬非是,惟念其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 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上開各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如前述,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利益及告訴人胡世雄陳克林、楊育寬、林慶一、范嘉榮張博超藍建豐、李 瑞育、林韋志、林軒毅之意見(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63頁



至第82頁、金訴字第292號卷第189頁至第190頁、更一卷第1 45頁),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更一 卷第3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8、13 、14、19、23、25、27、30、32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2、10至12、15至18、20至22 、24、26、28、29、31): 
 ⒈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 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 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 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 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 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 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 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分別論處上揭罪名,審酌被告 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 圖不法利益,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提供玉山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及身分證等資料供詐騙款項匯入及擔任提領或 轉帳詐欺贓款之車手,不僅助長犯罪歪風,無視政府一再宣 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造成附表一編號1、2、10至12、15至 18、20至22、24、26、28、29、31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 損失,並因其所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使執法人員難以 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所為實屬不 該;惟念及被告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 為量刑之有利因子,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 量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屬提供帳戶及領取款 項之角色,並非對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 物,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附表一編號1、2、10 至12、15至18、20至22、24、26、28、29、31所示各告訴人 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經手款項等情節,暨被告自陳 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編號1、2、10至12、15至18、20至22、24、26、28、29 、31所示之刑,已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並已 將檢察官、被告上訴意旨敘及之犯罪情節、動機、所生損害 、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事由考量在內,核無逾越



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⒊綜上所述,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2、10至12、15至18、20 至22、24、26、28、29、31所量之刑,尚屬妥適,應予維持 。檢察官、被告分別以前詞提起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肆、定應執行刑: 
  本件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爰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 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及其犯罪動機、 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罪 評價等情,兼衡被告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經濟與公 平、比例等原則,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 4項所示。
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更一卷第173頁至第182頁),惟考 量本件被害人數及金額甚鉅,被告提領之款項高達數千萬元 ,更自承因本案犯行獲利56萬8760元((每月底薪9000元, 109年4月至同年6月共3個月,合計2萬7000元,另獲取提領 金額【即附表二、三所示計2708萬8000元】2%之報酬54萬17 60元,共計56萬8760元,見金訴字第292號卷第189頁、第35 1頁),犯罪情節非微,迄今又未能彌補所有告訴人及被害 人所受損害,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 即不併為緩刑之宣告。
陸、退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4613號移送併辦意旨固以該案與本案起訴事實為同一被 告交付相同帳戶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核屬法律上之同一 案件為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見更一卷第45頁至第47頁)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 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檢察官所起訴之行為,與起訴 範圍以外之行為,均應構成犯罪,且在法律上本視為裁判上 一罪關係,則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法院始得併予審判。又 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就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 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164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所示之告 訴人為江郭宏,與原起訴及追加起訴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不 相同,是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與移送併辦部分,為併罰之數 罪關係,核非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 該移送併辦部分即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酌 ,應退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嘉婷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淑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頁碼 罪名及宣告刑 1 告訴人梁宇竣(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梁宇竣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1日下午7時54分許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0629號卷〈下稱偵字第20629號卷〉一第318至319頁)。 ②郵局存簿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偵字第20629號卷一第321至323頁)。 ③告訴人梁宇竣提出與暱稱「然」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4張、藍新金流條碼繳款單及電子郵件翻拍畫面13張(見偵字第20629號卷一第325至341頁)。 ④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20629號卷一第351至35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偵字第20629號卷一第422、426、430、434、438至442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10日上午9時44分許 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 3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1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告訴人江鈺銘(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江鈺銘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21日下午1時38分許 2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22日、7月23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39號卷〈下稱偵字第8639卷〉第29至33、37至41頁)。 ②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9年5月21日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字第8639號卷第63頁)。 ③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8639號卷第77至79頁)。 ④告訴人江鈺銘與暱稱「BSEX客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偵字第8639號卷第95至187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8639號卷第45至49、55、6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告訴人胡世雄(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31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胡世雄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6日下午10時22分許 1萬5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887號卷〈下稱偵字第7887號卷〉第189至190頁)。 ②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2紙、臺灣銀行109年7月3日匯款申請書1紙、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收據1紙(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71至273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325至327、33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531至537、541、543頁)。 ⑤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69至7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年4月26日下午10時26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3日上午10時3分許 4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林軒藝(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l09年3月28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虚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林軒藝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6日下午9時4分許 3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169至172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193至20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收據7紙(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05至207頁)。 ④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交易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77至281頁)。 ⑤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353、387至389、395至399、405、411、439至447頁)。 ⑥和解契約書2份(見原上訴卷二第35至37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年5月19日下午8時3分許 1萬265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下午9時23分許 4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8日下午12時35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4日下午7時19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4日下午11時14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3萬元 109年7月4日下午11時18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3萬元 109年7月5日下午11時14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3萬元 109年7月5日下午11時28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3萬元 109年7月5日下午11時31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2萬4000元 5 告訴人陳克林(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克林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17日上午8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14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321號卷〈下稱偵字第10321號卷〉第17至2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字第10321號卷第141至157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0321號卷第37、18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字第10321號卷第97至109、113至117、121至127、133至137頁)。 ⑤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67至68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年4月17日上午8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17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8日上午8時54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8日上午9時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9日下午6時51分許(補充理由書增加)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9日下午6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57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0日下午6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38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24日下午5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月27日,補充理由書予以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4日下午5時44分許(補充理由書增加)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47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50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7日下午5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48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7日下午5時5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50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5時47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5日下午5時43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5日下午5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49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5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月17日下午5時47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告訴人陳詠裕(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詠裕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17日下午10時50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183至187頁)。 ②華南銀行鹿港分行存簿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33至263頁)。 ③告訴人陳詠裕與暱稱「BSEX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投資平台BSEX網站擷圖畫面各1張(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65頁)。 ④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91、293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517至521、525至527頁)。 ⑥調解筆錄1份(見原上訴卷二第139至14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9年4月18日上午9時7分許 6萬05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日上午11時45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日下午10時22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日下午9時3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5時32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5時38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109年5月29日下午8時18分許 3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下午9時49分許 2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4日下午11時53分許 1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6月16日上午5時11分許 4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6月19日下午12時31分許 10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6月30日下午10時35分許 1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7 告訴人張柴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張柴商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0日下午7時15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9月2日下午1時17分許、下午7時41分許警詢筆錄(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②中信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09至231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285、287頁)。 ④內政部警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份(見偵字第7887號卷第449至451、457至459、471、477至485頁)。 ⑤調解筆錄1份(見原上訴卷二第143至144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年4月20日下午7時37分許 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1日下午12時44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7日下午12時50分許 8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下午8時54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8日下午1時3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8日下午4時13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上午10時3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上午10時5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1時10分許 8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8 告訴人楊育寬(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起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楊育寬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5日上午11時28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3548號卷〈下稱偵字第3548號卷〉第19至22頁)。 ②國泰世華網路轉帳明細1份(見偵字第3548號卷第56至57頁)。 ③藍新公司款項流向紀錄1份(見偵字第3548號卷第28頁)。 ④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偵字第3548號卷第55、61至67頁)。 ⑤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71至72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年5月24日下午6時7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下午12時17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上午9時35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11日下午10時34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9 告訴人葉建志(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葉建志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1日下午8時1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97號卷〈下稱偵字第1997號卷〉第29至31頁)。 ②台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及存簿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偵字第1997號卷第43頁)。 ③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存簿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偵字第1997號卷第45頁)。 ④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997號卷第53、55頁、金訴字第291號卷第199頁)。 ⑤台中商業銀行110年12月13日中業執字第1100037986號函暨所附存款交易明細(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217頁、第221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字第1997號卷第33至37、41頁)。 ⑦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79至8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51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56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 告訴人紀騰杰(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紀騰杰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12時49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92號卷〈下稱偵字第7192號卷〉第29至31頁)。 ②台中銀行109年6月9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見偵字第7192號卷第6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字第7192號卷第36至39、4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1 告訴人沈亮光(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中旬某日佯稱略以:其為「王阿敏」,若告訴人沈亮光匯款投資,願與告訴人沈亮光交友云云,致告訴人沈亮光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9日下午4時32分許 4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90509C0-00000FU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51號卷〈下稱偵字第2451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沈亮光與暱稱「王敏、王阿敏」、「BSEX客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字第2451號卷第55至62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收據4紙(見偵字第2451號卷第63頁)。 ④戶名為「沈映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451號卷第65至67頁)。 ⑤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字第2451號卷第69頁)。 ⑥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2451號卷第19至21頁)。 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2451號卷第83至8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31日下午3時38分許 5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FU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24日下午2時47分許 2萬元 超商繳費代碼906245C0-000000FU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24日下午2時48分許 5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FU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3日下午3時40分許 6萬5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陳明發(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佯稱略以:其為「羅靜雯」,投資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明發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13日下午8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44分許,應予更正) 2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FU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①109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944號卷〈下稱偵字第6944號卷〉第29至32頁)。 ②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翻拍畫面3張(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37至41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67、9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5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21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FU00000000-0Z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7日0時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37分許,應予更正) 4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U0-00000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 13 告訴人林慶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間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林慶一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18日下午2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33分許,應予更正) 1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7日、7月24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0620號卷〈下稱偵字第20620號卷〉第45至49、51至52頁)。 ②告訴人林慶一所提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張、與暱稱「BSEX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張(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177頁上方、183至185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151、153頁)。 ④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93至99頁)。 ⑤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73至74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9年7月11日下午7時25分許 5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范嘉榮(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8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范嘉榮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0日下午11時15分許 53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3日、7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31至40、43至43頁)。 ②告訴人范嘉榮與暱稱「黃瑤瑤」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155至175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123、12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7份(見偵字第20620號卷第55至93頁)。 ⑤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65至6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9年5月4日上午11時22分許 4萬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1日下午11時27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1日下午11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1時29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2日上午1時5分許 2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6日下午10時57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下午5時10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下午6時56分許 2萬9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3時12分許 2萬0436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9時45分許 16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9時52分許 1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上午1時26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上午1時41分許 2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1時18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8時49分許 2萬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8時51分許 2萬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6日上午7時59分許 1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6月16日下午12時57許分 2萬7000元 109年6月17日下午10時31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7日下午11時11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1日下午6時29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1日下午6時30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1日下午6時33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1日下午6時36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1日下午6時53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2日上午0時18分許 30萬元 109年7月2日上午8時28分許 21萬8000元 15 告訴人陳柏棠(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柏棠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17日下午3時4分許 2萬5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779號卷〈下稱偵字第4779號卷〉第33至35頁)。 ②玉山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擷圖畫面、藍新金流付款完成通知信擷圖畫面各1張(見偵字第4779號卷第59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4779號卷第55、5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字第4779號卷第37至4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6 告訴人高嘉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2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高嘉隆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7月4日上午0時46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南市警一偵卷〉第15至19頁)。 ②中和綜活儲存款明細翻拍畫面1張(見南市警一偵卷第69頁上方)。 ③告訴人高嘉隆與暱稱「BSEX」之平台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43張、被告帳戶遭凍結之擷圖照片1張(見南市警一偵卷第69至11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南市警一偵卷第49、53、59至6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告訴人柯文育(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09年5月31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柯文育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8日下午2時15分許 2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10月20日、10月21日、11月3日、11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17至26頁)。 ②玉山銀行109年7月7日匯款憑條影本1份(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35頁)。 ③告訴人柯文育所提與暱稱「王夢瑤」、「BSEX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69至81頁)。 ④藍新公司交易資料及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93、9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見偵字第6944號卷第43至5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09年7月7日上午9時8分許 72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8 告訴人葉巧雯(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葉巧雯於109年6月13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7月3日下午9時2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下稱偵字第3565號卷〉第27至29頁)。 ②台新銀行網路轉帳明細2紙(見偵字第3565號卷第118頁)。 ③告訴人葉巧雯與暱稱「BSEX」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字第3565號卷第121至14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3565號卷第83至84、89、103、10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 5萬元 19 告訴人張博超(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4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張博超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7月1日下午6時53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57號卷〈下稱偵字第157號卷〉第15至17頁)。 ②國泰世華網路轉帳擷圖畫面1張(見偵字第157號卷第2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字第157號卷第21至22頁)。 ④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63至64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告訴人張佑任(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張佑任於109年6月15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26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2號卷〈下稱偵字第622號卷〉第27至2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109年7月6日匯款申請書1份、網路轉帳擷圖照片5張(見偵字第622號卷第45至51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622號卷第33至35、39至4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9年7月3日下午7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3日下午7時23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4日上午3時3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4日上午3時7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6日下午3時3分許 20萬元 21 告訴人許龍群(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許龍群於109年6月14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14日下午11時08分許 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98號卷〈下稱偵字第1998號卷〉第31至33頁)。 ②網站名稱為「BSEX」之平台網頁擷圖照片2張(見偵字第1998號卷第51頁)。 ③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998號卷第171、173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偵字第1998號卷第35至4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11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4日下午4時56分許 3萬元 109年7月7日7時57分許 3萬元 22 被害人李榕恩(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佯稱略以:其為「李欣怡」,若被害人李榕恩人匯款投資,願與被害人李榕恩交友云云,致被害人李榕恩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7月2日下午11時51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9月11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0578號卷〈下稱偵字第20578號卷〉第25至27頁)。 ②被害人李榕恩109年7月2日、同年7月3日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偵字第20578號卷第31頁下方)。 ③被害人李榕恩與暱稱「李欣怡」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4張(見偵字第20578號卷第57至6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20578號卷第39至4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7月3日上午0時5分許 1萬5000元 23 告訴人林韋志(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林韋志於109年4月間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9日下午1時26分許 9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1日、7月22日警詢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841號卷〈下稱偵字第37841號卷〉第15至21頁)。 ②兆豐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37841號卷第133至14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37841號卷第143至145頁)。 ④藍新金流付款交易通知書及付款結果通知書之電子郵件擷圖畫面6份、109年6月9日、同年6月30日轉帳交易擷圖畫面2張(見偵字第37841號卷第147至159頁)。 ⑤告訴人林韋志與暱稱「BSEX客服」、「曉雨」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8張(見偵字第37841號卷第161至174頁)。 ⑥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37841號卷第63、65、67、69、71、73、75、77、79、81、83、8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份(中檢109年度偵字第37841號卷第27至31、35至43、47至57頁)。 ⑧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81至82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9年5月1日上午5時33分許 1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6日上午11時44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1日上午3時39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2日上午5時40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上午3時40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4 告訴人邱璿紘(起訴書誤載為邱璿宏)(即110年度偵字第12735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起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另欲從事法拍屋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邱璿紘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4日下午8時5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735號卷〈下稱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149至152頁)。 ②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153至193頁)。 ③台新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見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195至199頁)。 ④告訴人邱璿紘與暱稱「EMILY」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見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201至260頁)。 ⑤告訴人邱璿紘提供匯款紀錄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款帳號擷圖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擷圖照片共7張(見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⑥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282至284頁、偵字第12735號卷三第179至180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12735號卷一第268至278頁;偵字第12735號卷二第45至163、180至38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109年4月29日下午11時19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9日下午11時21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日上午0時11分許 4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 109年5月13日下午11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1時29分死許,應予更正)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3日下午11時42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57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上午3時許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8日上午4時16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28日上午4時19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8日上午4時23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上午0時19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38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41分許 3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下午11時27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下午11時32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上午0時11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上午0時14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上午0時23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上午0時26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0時19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0時22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27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28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34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37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45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47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上午3時50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11時5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11時59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1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3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8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1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13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1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1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19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2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2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2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29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31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33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3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3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39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4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44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4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4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4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6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59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1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6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8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1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1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14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16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18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2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2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24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25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27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3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33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36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38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4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42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時44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13日下午8時57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1萬7610元 玉山銀行帳戶 25 告訴人李瑞育(即110年度偵字第13004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6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李瑞育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7月6日下午12時51分許 1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004號卷〈下稱偵字第13004號卷〉第27至31頁)。 ②109年7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字第13004號卷第49頁)。 ③投資軟體擷圖畫面3張、郵局存簿翻拍照片1張、與暱稱「陳夢萱」、「BSEX」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0張(見偵字第13004號卷第51至65頁)。 ④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13004號卷第35至39、45頁)。 ⑤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77至78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 告訴人范嘉文(即110年度偵字第13101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范嘉文於109年6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11時32分許 2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8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101號卷〈下稱偵字第13101號卷〉第33至41頁)。 ②合作金庫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3張(見偵字第13101號卷第184、201頁上方 )。 ③告訴人范嘉文與暱稱「BSEX客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31張(見偵字第13101號卷第185至200頁)。 ④投資軟體、投資網頁等相關擷圖照片4張(見偵字第13101號卷第211至212頁)。 ⑤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交易紀錄1份(見偵字第13101號卷第215、217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13101號卷第431、67至169、179至18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7月1日下午9時27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1日下午9時43分許 5萬元 27 告訴人李員村(即110年度偵字第13081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某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李員村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7月1日下午4時50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8月8日、8月10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081卷〈下稱偵字第13081號卷〉第27至32頁)。 ②三峽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13081號卷第53至59頁)。 ③三峽區農會109年7月1日、7月2日自動櫃員機交明細表各1份(見偵字第13081號卷第61至63頁)。 ④投資軟體及暱稱「林奕可」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臉書頁面擷圖畫面共6張(見偵字第13081號卷第67至6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13081號卷第35至43頁)。 ⑥和解筆錄1份(見台上卷第8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9年7月2日上午6時20分許 3萬元 109年7月2日上午6時23分許 2萬9985元 28 告訴人翁義順(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1)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3日起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翁義順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6月17日下午4時39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617FU00000000 ①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卷〈下稱18192卷〉一第117至123頁)。 ②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33至135頁)。 ③告訴人翁義順與暱稱「露」、「BSEX客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41至174頁)。 ④投資平台「BSEX」網頁介面擷圖照片17張(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175至179頁)。 ⑤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13、115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27至13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09年6月19日下午3時15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619FU00000000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1分許 3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109年6月21日下午11時3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109年6月23日下午3時13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29 告訴人蔡佳靜(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3日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蔡佳靜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4日上午1時36分許 1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89至191頁)。 ②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97至203頁)。 ③藍新金流BSEX付款交易通知書擷圖畫面17份、台新銀行109年5月3日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擷圖畫面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247至279、287頁)。 ④告訴人蔡佳靜與暱稱「M is 毅」、「BSEX客服」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暱稱「M is 毅」之人所提供之身份證影本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289頁)。 ⑤投資平台「BSEX」網頁介面擷圖照片7張(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291至303頁)。 ⑥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85、187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195、205至20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4月27日上午9時53分許 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日下午10時50分許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虛擬帳戶 109年5月12日上午0時40分許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6分許 55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9日上午10時20分許 1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上午0時52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上午0時56分許 1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0時42分許 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上午11時47分許 1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8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10分許 2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20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25分許 2萬9999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42分許 2萬9999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45分許 2萬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3日上午0時49分許 3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0 告訴人陳彥溥(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陳彥溥於109年4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4月28日下午7時9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311至321頁)。 ②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335至339頁)。 ③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341至347頁)。 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349至353頁)。 ⑤藍新公司交易資料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309頁)。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一第323至325、359、363至381、389至391、399、403至421頁)。 ⑦和解筆錄1份(見原上訴卷二第3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年5月4日上午7時54分許 6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4日上午8時11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8日下午8時38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0日下午7時22分許 2萬3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許 8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16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35分許 4萬8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7日下午3時 9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9日下午6時34分許 6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1 被害人歐清寶(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被害人歐清寶於109年5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29日上午12時33分許 2萬7000元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29至30頁)。 ②第一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擷圖畫面2張(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63頁)。 ③郵局及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65、71至73頁)。 ④被害人歐清寶與暱稱「BSEX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67至69頁)。 ⑤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7、9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31至39、45至49、51至55、5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9年5月30日上午0時1分許 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下午3時56分許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1日下午11時43分許 1萬05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下午4時50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2日上午1時24分許 2萬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上午0時20分許 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1日上午11時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2日下午12時46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6日下午12時56分許 4萬5960元 32 告訴人藍建豐(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藍建豐於109年3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將右列所示匯款金額匯至右列所示匯入帳戶。 109年5月7日下午1時35分許 1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109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107至109頁)。 ②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145頁)。 ③告訴人藍建豐與暱稱「BSEX客服」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147至150頁)。 ④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103、105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字第18192號卷二第111至129、133至137頁)。 ⑥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字第291號卷第75至7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49分許 1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8日下午1時42分許 1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7日下午3時55分許 3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7日下午4時15分許 6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3日下午2時6分許 2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 8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下午1時8分許 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2時42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5日上午9時33分許 2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5日上午9時42分許 2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附表二(被告提領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後直接跳到編號3,故本附表編號只到編號126)編號 時間 提領方式 金額 1 109年4月30日下午1時28分 臨櫃提款 110萬元 2 109年5月4日下午1時47分 ATM轉帳 990元(已扣手續費10元) 3 109年5月4日下午1時50分 ATM轉帳 2000元(已扣手續費15元) 4 109年5月4日下午1時51分 ATM轉帳 940元(已扣手續費10元) 5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22分 臨櫃匯款 5338元 6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23分 臨櫃匯款 1萬1574元 7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24分 臨櫃匯款 2萬0271元 8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25分 臨櫃匯款 1198元 9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26分 臨櫃匯款 4萬3614元 10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3分 網路轉帳 2673元(已扣手續費15元) 11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4分 網路轉帳 1039元 12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5分 網路轉帳 1萬0381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13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9分 網路轉帳 4950元(已扣手續費15元) 14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10分 網路轉帳 495元 15 109年5月5日下午5時11分 網路轉帳 5358元(已扣手續費15元) 16 109年5月6日上午9時48分 臨櫃匯款 9萬9000元 17 109年5月6日上午9時50分 臨櫃匯款 9萬7397元 18 109年5月6日上午9時56分 臨櫃匯款 3萬1512元 19 109年5月6日上午9時57分 臨櫃匯款 1萬0425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0452元,應予更正) 20 109年5月6日上午9時59分 臨櫃匯款 2萬4041元 21 109年5月6日下午3時49分 網路轉帳 1萬7501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22 109年5月6日下午3時50分 (起訴書誤載51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8415元(已扣手續費15元,起訴書誤載為8451元,應予更正) 23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20分 網路轉帳 6萬2370元 24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20分 網路轉帳 2萬5341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25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15分 臨櫃提款 30萬元 26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50分 臨櫃匯款 6萬8879元 27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53分 臨櫃匯款 2萬0860元 28 109年5月11日下午8時9分 網路轉帳 5,352元(已扣手續費15元) 29 109年5月11日下午8時10分 網路轉帳 1萬9732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30 109年5月11日下午8時10分 網路轉帳 3113元 31 109年5月11日下午8時11分 網路轉帳 2636元(已扣手續費15元) 32 109年5月11日下午8時12分 網路轉帳 9669元 33 109年5月11日下午8時13分 網路轉帳 504元(已扣手續費10元) 34 109年5月12日上午11時29分 臨櫃提款 70萬元 35 109年5月12日上午11時33分 臨櫃匯款 4萬8503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0503元,應予更正) 36 109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 網路轉帳 1128元(已扣手續費14元) 37 109年5月15日上午9時45分 臨櫃提款 2萬4000元 38 109年5月15日上午9時47分 臨櫃提款 117萬6000元 39 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29分 網路轉帳 1萬9938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0 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 網路轉帳 1782元(已扣手續費14元) 41 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31分 網路轉帳 858元(已扣手續費10元) 42 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32分 網路轉帳 495元 43 109年5月18日下午1時59分 網路轉帳 7萬1033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4 109年5月18日下午2時14分 網路轉帳 7萬1033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5 109年5月18日下午2時44分 網路轉帳 4萬1134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6 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1分 臨櫃匯款 19萬1001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7 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3分 臨櫃匯款 2萬8919元 48 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50分 網路轉帳 10萬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9 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51分 網路轉帳 10萬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0 109年5月27日上午10時31分 臨櫃提款 80萬元 51 109年5月28日下午1時52分 網路轉帳 10萬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2 109年5月28日下午1時53分 網路轉帳 5308元(已扣手續費14元) 53 109年6月1日下午1時29分 臨櫃匯款 10萬6650元 54 109年6月1日下午1時30分 臨櫃匯款 3萬8273元 55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2分 網路轉帳 988元(已扣手續費10元) 56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3分 網路轉帳 4353元(已扣手續費14元) 57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4分 網路轉帳 1萬9176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8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5分 網路轉帳 2萬0196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9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6分 網路轉帳 4950元 60 109年6月2日上午11時7分 網路轉帳 1萬4850元 61 109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 臨櫃提款 20萬元 62 109年6月3日上午10時33分 臨櫃匯款 9萬9565元 63 109年6月3日上午10時35分 臨櫃匯款 1211元 64 109年6月3日下午4時8分 網路轉帳 100元 65 109年6月5日上午2時15分 網路轉帳 1萬3499元 (扣手續費14元) 66 109年6月5日上午2時15分 網路轉帳 4950元 67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58分 網路轉帳 7920元 68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58分 網路轉帳 990元 69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59分 網路轉帳 5797元(扣手續費14元) 70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 網路轉帳 6682元(扣手續費14元) 71 109年6月5日下午5時1分 網路轉帳 6951元(扣手續費14元) 72 109年6月5日下午6時11分 網路轉帳 2萬1054元 (扣手續費14元) 73 109年6月8日上午11時2分 臨櫃提款 60萬元 74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3分 網路轉帳 2097元(扣手續費14元) 75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3分 網路轉帳 3086元(扣手續費14元) 76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4分 網路轉帳 6萬2151元 77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8分 網路轉帳 1059元(扣手續費14元) 78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9分 網路轉帳 495元 79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30分 網路轉帳 990元(扣手續費10元) 80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31分 臨櫃匯款 6萬6360元 81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32分 臨櫃匯款 9萬2100元 82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49分 臨櫃提款 102萬2000元 83 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54分 網路轉帳 2萬9700元 (扣手續費14元) 84 109年6月16日下午12時51分 臨櫃匯款 9萬0766元 85 109年6月17日上午9時56分 臨櫃提款 230萬元 86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7分 網路轉帳 960元(扣手續費10元) 87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8分 網路轉帳 3321元 88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9分 網路轉帳 9801元(扣手續費14元) 89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10分 網路轉帳 9801元(扣手續費14元) 90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12分 網路轉帳 552元(扣手續費10元) 91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12分 網路轉帳 6219元(扣手續費14元) 92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13分 網路轉帳 7512元 93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14分 網路轉帳 9801元(扣手續費14元) 94 109年6月18日下午12時26分 臨櫃匯款 19萬2482元 95 109年6月18日下午12時30分 臨櫃匯款 10萬3998元 96 109年6月18日下午12時32分 臨櫃匯款 9萬4355元 97 109年6月18日下午12時32分 臨櫃匯款 8萬7150元 98 109年6月19日上午11時35分 臨櫃匯款 10萬0104元 99 109年6月19日上午11時36分 臨櫃匯款 5萬8935元 100 109年6月19日上午11時38分 臨櫃匯款 9萬9556元 101 109年6月19日上午11時41分 臨櫃提款 50萬元 102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28分 網路轉帳 2萬5245元 (扣手續費14元) 103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29分 網路轉帳 969元(扣手續費10元) 104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30分 網路轉帳 2160元(扣手續費14元) 105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2分 網路轉帳 1588元(扣手續費14元) 106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3分 網路轉帳 3564元(扣手續費14元) 107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3分 網路轉帳 1302元 108 109年6月23日上午11時19分 臨櫃匯款 11萬1980元 109 109年6月23日上午11時20分 臨櫃匯款 7萬6260元 110 109年6月23日上午11時21分 臨櫃匯款 6萬8290元 111 109年6月23日上午11時24分 臨櫃提款 140萬元 112 109年6月28日下午9時 網路轉帳 1萬8513元 (扣手續費14元) 113 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39分 臨櫃匯款 61萬5473元 114 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40分 臨櫃匯款 9萬7579元 115 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41分 臨櫃匯款 5萬0025元 116 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42分 臨櫃匯款 3萬1116元 117 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43分 臨櫃匯款 1萬8642元 118 109年7月8日下午12時31分 臨櫃匯款 5000元 119 109年7月8日下午12時36分 臨櫃提款 100萬元 120 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20分 臨櫃提款 60萬元 121 109年7月13日下午12時55分 網路轉帳 1萬9758元 (扣手續費14元) 122 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 網路轉帳 3萬2000元 123 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28分 網路轉帳 10萬元 (扣手續費14元) 124 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29分 網路轉帳 6萬8000元 (扣手續費14元) 125 109年7月14日下午12時21分 ATM提款 3萬元 126 109年7月14日下午12時43分 ATM提款 1萬元 提領總金額 1601萬9670元 附表三(被告提領玉山銀行帳戶部分,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後直接跳到編號37,故本附表編號只到編號118)編號 時間 提領方式 金額 1 109年4月23日下午12時19分 臨櫃提領 80萬元 2 109年4月29日下午1時 (起訴書誤載為30日下午5時30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3716元(含手續費15元) 3 109年4月29日下午1時6分 網路轉帳 1萬6725元 (含手續費15元) 4 109年4月29日下午5時26分 ATM提款 1萬元 (含手續費5元) 5 109年4月30日下午12時45分 臨櫃提領 40萬元 6 109年4月30日下午3時8分 臨櫃匯款 8萬7937元 7 109年4月30日下午3時10分 臨櫃匯款 3萬3492元 8 109年4月30日下午3時12分 ATM轉帳 4703元(含手續費15元) 9 109年5月4日上午10時47分 臨櫃提領 70萬元 10 109年5月4日上午10時56分 ATM轉帳 2萬4168元 (含手續費15元) 11 109年5月8日上午11時19分 臨櫃匯款 4萬0030元 12 109年5月17日上午11時33分 網路轉帳 6226元(含手續費14元) 13 109年5月17日上午11時36分 網路轉帳 2070元(含手續費14元) 14 109年5月25日下午10時42分 網路轉帳 4037元(含手續費14元) 15 109年5月25日下午10時44分 網路轉帳 4975元(含手續費14元) 16 109年5月25日下午10時44分 網路轉帳 1000元(含手續費10元) 17 109年5月25日下午10時45分 網路轉帳 811元(含手續費10元) 18 109年5月25日下午10時45分 網路轉帳 8924元(含手續費14元) 19 109年5月27日上午9時56分 臨櫃提領 100萬元 20 109年5月27日上午10時 臨櫃提領 4萬6000元 21 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25分 網路轉帳 8萬6120元 22 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26分 網路轉帳 679元 23 109年5月29日下午7時18分 網路轉帳 1萬2526元 (含手續費14元) 24 109年5月29日下午7時19分 網路轉帳 1萬2534元 25 109年5月29日下午7時19分 網路轉帳 1001元(含手續費10元) 26 109年5月29日下午7時20分 網路轉帳 495元 27 109年5月29日下午7時21分 網路轉帳 3528元(含手續費14元) 28 109年6月1日下午4時57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2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1951元(含手續費14元) 29 109年6月1日下午4時58分 (起訴書誤載為57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808元(含手續費10元) 30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1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495元 31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1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5174元(含手續費14元) 32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7分 (起訴書誤載為1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495元 33 109年6月1日下午5時8分 (起訴書誤載為7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2489元(含手續費14元) 34 109年6月2日上午11時4分 (起訴書誤載為6月1日下午5時8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2921元 35 109年6月3日上午9時52分 臨櫃提領 80萬元 36 109年6月3日上午9時57分 臨櫃提領 2萬元 37 109年6月2日上午11時05分 網路轉帳 4964元(含手續費14元) 38 109年6月2日上午11時05分 網路轉帳 2萬3924元 (含手續費14元) 39 109年6月3日下午9時2分 網路轉帳 663元(含手續費10元) 40 109年6月3日下午9時4分 網路轉帳 1980元(含手續費14元) 41 109年6月3日下午9時5分 網路轉帳 513元(含手續費10元) 42 109年6月3日下午9時9分 網路轉帳 524元(含手續費10元) 43 109年6月4日下午10時53分 網路轉帳 1萬6448元 (含手續費14元) 44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56分 網路轉帳 4萬1218元 (含手續費14元) 45 109年6月5日下午4時57分 網路轉帳 4萬6316元 (含手續費14元) 46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5分 網路轉帳 1955元(含手續費14元) 47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6分 網路轉帳 2984元(含手續費14元) 48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6分 網路轉帳 6868元(含手續費14元) 49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27分 網路轉帳 2965元(含手續費14元) 50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30分 網路轉帳 1314元(含手續費14元) 51 109年6月8日下午7時31分 網路轉帳 495元 52 109年6月9日上午10時46分 網路轉帳 1萬5969元 53 109年6月9日上午11時40分 (起訴書誤載為8日) 網路轉帳 512元(含手續費10元) 54 109年6月9日上午11時50分 (起訴書誤載為8日) 網路轉帳 514元(含手續費10元) 55 109年6月10日下午3時43分 網路轉帳 8346元(含手續費14元) 56 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14分 臨櫃匯款 6069元 57 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15分 臨櫃匯款 2016元 58 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19分 臨櫃提領 200萬元 59 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50分 網路轉帳 1514元(含手續費14元) 60 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51分 網路轉帳 1萬3012元 (含手續費14元) 61 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51分 網路轉帳 1112元(含手續費14元) 62 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52分 網路轉帳 3134元(含手續費14元) 63 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53分 網路轉帳 3088元(含手續費14元) 64 109年6月15日下午12時42分 臨櫃匯款 40萬5930元 65 109年6月15日下午12時45分 臨櫃匯款 1037元 66 109年6月15日下午12時46分 臨櫃匯款 5萬0025元 67 109年6月16日下午12時25分 臨櫃提領 200萬元 68 109年6月16日下午12時34分 臨櫃匯款 4萬9530元 69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02分 網路轉帳 604元(含手續費10元) 70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05分 網路轉帳 8911元 71 109年6月17日下午7時06分 網路轉帳 3萬1623元 (含手續費14元) 72 109年6月19日上午11時19分 臨櫃提領 51萬元 73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31分 網路轉帳 7920元 74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32分 網路轉帳 4728元(含手續費14元) 75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38分 網路轉帳 1103元(含手續費14元) 76 109年6月19日下午9時39分 網路轉帳 2萬5740元 77 109年6月20日下午12時12分 臨櫃提領 100萬元 78 109年6月22日下午4時59分 網路轉帳 4萬6137元 (含手續費14元) 79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 網路轉帳 1萬3965元 (含手續費14元) 80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1分 網路轉帳 2萬4734元 (含手續費14元) 81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8分 網路轉帳 2833元(含手續費14元) 82 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10分 網路轉帳 2970元(含手續費14元) 83 109年6月22日下午10時22分 網路轉帳 4233元 84 109年6月22日下午10時24分 網路轉帳 3萬1826元 (含手續費14元) 85 109年6月24日下午12時45分 臨櫃提領 100萬元 86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51分 網路轉帳 495元 87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52分 網路轉帳 771元(含手續費10元) 88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53分 網路轉帳 1499元(含手續費14元) 89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54分 網路轉帳 505元(含手續費10元) 90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54分 網路轉帳 505元(含手續費10元) 91 109年6月30日上午1時12分 網路轉帳 693元(含手續費10元) 92 109年6月30日上午1時12分 網路轉帳 1010元(含手續費10元) 93 109年7月2日下午1時52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54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5310元(含手續費14元) 94 109年7月2日下午1時53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5302元 95 109年7月2日下午1時54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2萬9332元(含手續費14元) 96 109年7月2日下午1時56分 網路轉帳 2984元(含手續費14元) 97 109年7月2日下午1時56分 網路轉帳 1萬0112元 (含手續費14元) 98 109年7月2日下午1時58分 網路轉帳 1994元(含手續費14元) 99 109年7月2日下午2時0分 網路轉帳 990元 100 109年7月3日上午10時13分 臨櫃提領 150萬元 101 109年7月6日下午1時2分 臨櫃匯款 15萬1735元 102 109年7月6日下午1時8分 臨櫃提領 130萬元 103 109年7月6日下午5時15分 網路轉帳 1994元(含手續費14元) 104 109年7月7日下午12時12分 網路轉帳 9854元(含手續費14元) 105 109年7月7日下午2時35分 網路轉帳 495元 106 109年7月7日下午2時44分 網路轉帳 7538元(含手續費14元) 107 109年7月7日下午3時41分 網路轉帳 6萬5258元 (含手續費14元) 108 109年7月8日下午12時58分 臨櫃匯款 1萬0508元 109 109年7月8日下午1時1分 臨櫃提款 130萬元 110 109年7月9日下午8時27分 ATM提款 5萬元 111 109年7月9日下午8時28分 ATM提款 5萬元 112 109年7月9日下午8時29分 ATM提款 5萬元 113 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11分 ATM提款 2萬元 (含手續費5元) 114 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13分 ATM提款 2萬元 (含手續費5元) 115 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14分 ATM提款 1萬元 (含手續費5元) 116 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13分 網路轉帳 5萬9303元 (含手續費14元) 117 109年7月13日下午1時20分 臨櫃提款 30萬元 118 109年7月14日下午12時15分 臨櫃提款 44萬元 提領總金額 1698萬6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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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