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家蘤
廖為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1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蕭家蘤與廖為謙為母子,同住在○○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下稱本案公寓大廈)10樓,與住在本案公寓大廈10樓 之1鄭宗坤(所涉共同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 4093號判決判處罪刑)、顏杏容(2人所涉共同傷害犯行, 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 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09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鄭宗 坤傷害罪部分,並就該撤銷部分改判處罪刑,另駁回其他上 訴)係鄰居,雙方因樓層公共空間放置物品一事常有爭執。 嗣於民國110年8月2日下午5時52分許,在上址10樓公共空間 ,蕭家蘤發覺鄭宗坤將垃圾桶放置其藍色、褐色紙箱旁,將 該垃圾桶丟回鄭宗坤住處門前,鄭宗坤察覺後,以腳踢藍色 紙箱,再將垃圾桶放置在蕭家蘤住處門前,隨後2人即互踢 該垃圾桶,並發生口角爭執,顏杏容聽聞聲響從其住處走出 ,與鄭宗坤一同往蕭家蘤方向前進,鄭宗坤復將垃圾桶放在 蕭家蘤住處前,而顏杏容則以腳踢褐色紙箱,蕭家蘤竟基於 傷害之單一犯意,持美工刀1把劃過顏杏容右小腿,顏杏容 不甘示弱,再以腳踢藍色紙箱,後蕭家蘤、鄭宗坤輪流朝對 方丟擲該垃圾桶,嗣於同日下午5時54分45秒,廖為謙聽聞 聲響而自其住處走出,即與蕭家蘤共同基於傷害之單一犯意 聯絡,雙手撲向鄭宗坤,同時擡起右腳踹向鄭宗坤下半身, 後以右手往鄭宗坤身上揮擊,蕭家蘤則承前傷害之單一犯意
,以右手往鄭宗坤方向抓,顏杏容出手拉住蕭家蘤,之後4 人拉扯、推擠,過程中,廖為謙拍落顏杏容之手機,並揮打 顏杏容,後蕭家蘤、廖為謙與鄭宗坤持續拉扯,蕭家蘤、鄭 宗坤接連倒地,兩人在地上持續拉扯,廖為謙伸出右腳往鄭 宗坤身上踩,待蕭家蘤起身後,轉向抓顏杏容,然遭鄭宗坤 抵住其脖子往後甩,3人開始拉扯,致鄭宗坤受有頭部擦傷 、右側前臂擦傷、左側前臂開放性傷口、左側大腿擦傷、右 側踝部及足部擦傷之傷害;顏杏容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右側 小腿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鄭宗坤,顏杏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不具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 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 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 地賦予證據能力。查告訴人鄭宗坤,顏杏容(下合稱告訴人 2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卷第7至9、15至17頁),係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經被告 蕭家蘤、廖為謙(下合稱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無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99至400頁),而本院審酌告訴人2 人已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已就被告2人本案傷害犯行為 翔實證述,復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是告訴人2人於警 詢所為之證述,即非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 前揭規定,應認告訴人2人該警詢所述不具證據能力。 ㈡具證據能力部分
⒈供述證據部分
⑴再按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 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 具結,僅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例外得為證 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 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此類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 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
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 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 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告訴人2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係以告訴人身分傳 喚其出庭而為陳述,而該等陳述固均未經具結,然參酌告訴 人2人前開於偵查之陳述,均係經檢察官以一問一答之方式 ,由檢察官詢問與相關之案情,待其陳述後,由書記官記載 於筆錄,並於製作完畢後經其閱覽筆錄無訛,再簽名完成, 有告訴人2人之偵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1至97頁), 堪認告訴人2人前開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 所為,並無違法不當或其他程序上瑕疵,其等所為供述係出 於任意性,應可認定。再者,告訴人2人上開於偵查中證稱 本案被告2人傷害犯行之經過,亦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案發現場照片、鄭宗坤之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下稱 康寧醫院)110年8月2日診斷證明書(下稱鄭宗坤診斷證明 書)、顏杏容之康寧醫院110年8月2日診斷證明書(下稱顏 杏容診斷證明書,與鄭宗坤診斷證明書下合稱告訴人2人診 斷證明書)、士林地檢署111年1月5日勘驗筆錄、原審法院 另案(111年度訴字第199號案件)111年6月27日、原審法院 7月27日勘驗筆錄及附圖、本院112年6月20日勘驗筆錄及附 圖等證據(見偵卷第23至33、35至40、41、43、93至95頁、 原審訴字卷第73至78、91至107、164至170、175至214頁、 本院卷一第337至341、349至367頁)足以相互印證,是就此 等外部客觀環境而言,告訴人2人前開於偵查之陳述自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與被告2人被訴本案傷害犯罪事實之 認定有重要關係,為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且告訴人2人嗣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陳述 ,並接受檢察官、被告2人之詰問(見本院卷二第53至59頁 ),亦完足被告2人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復其等於偵查中之 陳述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本於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應認告訴人2人 上開於偵查中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2人於本院 審理時主張:告訴人2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399至400頁),尚非可採。 ⑵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所稱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4各款所列之 文書。又醫師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 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因此,醫師 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
之驗傷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 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 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 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 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 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 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 書,自仍屬本條款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8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2人診斷證明書(見偵 卷第41、43頁)均屬該等醫療院所之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中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 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是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 時,主張本案診斷證明書等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42至43頁),亦非足採。
⑶此外,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公訴人、被告2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 ,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一第 198至199、345至346頁、本院卷二第41至44頁),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⒉非供述證據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 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㈢至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爭執其餘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並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爰不贅述其證 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2人固承認如事實欄一所示,其等為母子,並與告 訴人2人同為本案公寓大廈10樓同樓層之鄰居,嗣於110年8 月2日下午5時52分許,鄭宗坤見蕭家蘤堆放個人物品於樓層 公共空間,遂取出垃圾桶置放其旁,兩人因此發生爭執,後 告訴人2人與蕭家蘤互有肢體衝突等節,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事實欄一所載之共同傷害告訴人2人犯行。蕭家蘤辯稱:其 未持美工刀攻擊顏杏容,勘驗筆錄並未記載其有持美工刀攻 擊顏杏容之畫面,且監視器錄影畫面均未顯示其有持美工刀 。鄭宗坤將垃圾桶放置在其家門前,已妨害其之通行權,又
案發時處於疫情期間,其為避免細菌感染而以腳踢回垃圾桶 ,此為不得已之舉,屬主張正當防衛。告訴人2人診斷證明 書所示告訴人2人傷勢,均係告訴人攻擊被告2人之自傷結果 。且依康寧醫院112年6月8日(112)康醫事字第256號函暨 所附顏杏容病歷資料(下稱顏杏容病歷資料)可知,顏杏容 診斷證明書上之「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為scratched woun d即表皮輕微抓傷,根本不是顏杏容所稱遭蕭家蘤持美工刀 割傷。且顏杏容拒絕破傷風藥物注射治療,醫師僅以淺部創 傷處理,足見顏杏容並未受有美工刀劃傷之傷害。甚至顏杏 容病歷資料之急診病歷人形圖紀錄單,右前臂僅記載「Redn ess」即紅色,其急診病歷紀錄單並打問號,故連醫師都無 法判斷該紅色是什麼,此與顏杏容診斷證明書記載右側前臂 挫傷明顯不符,可證明顏杏容右側前臂根本就沒有傷云云; 廖為謙辯稱:依監視器錄影畫面,其並無傷害告訴人2人之 情,其聽見蕭家蘤之呼救後,見蕭家蘤與鄭宗坤發生拉扯, 亟欲上前排除、分開雙方,其合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其 因不忍母親受害,故撲向前解救,以阻擋鄭宗坤繼續傷害蕭 家蘤,情急之下,以腳試圖分開雙方,旋即提起收腳,並非 向下踩踏或踹踢鄭宗坤,且觀諸其與鄭宗坤接觸部位,係鄭 宗坤右手上臂,而非右手前臂,故鄭宗坤所受傷勢與其無關 。且依康寧醫院112年6月8日(112)康醫事字第256號函暨 所附鄭宗坤病歷資料(下稱鄭宗坤病歷資料)可知,其中人 形圖紀錄單部分,鄭宗坤僅有右手前臂腹面靠近小拇指側的 位置輕微擦傷(Scratch),且該人形圖紀錄單性別紀錄為 女,此與鄭宗坤診斷證明書性別記載為男,記載完全矛盾, 且依急診病歷紀錄單記載,鄭宗坤向醫師表示告訴人2人遭1 位女性鄰居毆打,另依鄭宗坤急診病歷資料之急診病歷紀錄 單、人形圖紀錄單之記載,鄭宗坤腹部及右手上臂背側均無 傷勢,足證其雖情急以腳試圖分開鄭宗坤及蕭家蘤,然未造 成鄭宗坤任何傷害云云。經查:
㈠被告2人為母子,與告訴人2人同為本案公寓大廈10樓同樓層 之鄰居,於110年8月2日下午5時52分許,鄭宗坤見蕭家蘤堆 放個人物品於樓層公共空間,遂取出垃圾桶置放其旁,兩人 因此發生爭執,後告訴人2人與蕭家蘤互有肢體衝突等情, 為被告2人於原審、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原審訴字卷第1 14至115、242至243頁,本院卷一第197、345頁),核與告 訴人2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91至97 頁,本院卷二第53至5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案 發後現場照片、告訴人2人診斷證明書、士林地檢署111年1 月5日勘驗筆錄、原審法院另案(111年度訴字第199號案件
)之111年6月27日勘驗筆錄及附圖、原審法院111年7月27日 勘驗筆錄及附圖、康寧醫院112年6月8日(112)康醫事字第 256號函暨所附告訴人2人之病歷資料、本院112年6月20日勘 驗筆錄及附圖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至33、35至41、43 、93至95頁,原審訴字卷第73至88、91至107、164至170、1 75至214頁,本院卷一第265至285、337至341、349至367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稽之鄭宗坤於偵查時證稱:在110年8月2日下午6時許,蕭家 蘤把一些雜物放在公共空間很久,我們請社區保全去處理過 ,但蕭家蘤都不理會,該日我下班回來,東西仍放在該處, 且已經好幾個星期,我就把我的垃圾桶放在雜物旁邊,過不 久我聽到門外有很大的聲響,原來是蕭家蘤把我的垃圾桶丟 回我家門口,我便出去跟對方理論,蕭家蘤就把垃圾桶往我 身上丟,我們就起爭執,之後蕭家蘤就叫廖為謙出來一起攻 擊我,廖為謙還有拿手機打我,蕭家蘤有攻擊我的頭部還把 我的眼鏡打掉、鼻子流血、手腳抓傷等語(見偵卷第91至93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警詢 筆錄第8頁最後1個問題,警察有提供現場照片給我檢視,問 我地上的箱子和拖鞋是否跟本案有關,拖鞋的部分我不太確 定是不是我穿的拖鞋,其他都正確。我於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均屬實,被告2人都有攻擊我的行為,一開始是蕭家蘤多次 拿桶子攻擊我、砸我,打到我的身體,後來蕭家蘤要拿桶子 攻擊我的時候,我正好接住,這時候廖為謙就從房子裡拿手 機衝出來,一副要攻擊我,我看到以後,為了防衛只好把桶 子拿起來,拿高一點來保護我自己,廖為謙過來就對我拳打 腳踢,拿手機打我的上半身,用腳踢我的下半身,接著蕭家 蘤也一起過來攻擊我,被告2人就對我拳打腳踢,把我踹到 牆邊,廖為謙還把我打到手機掉到地上,被告2人攻擊我的 過程中,同時還攻擊顏杏容,廖為謙用手去攻擊顏杏容,把 顏杏容的手機打到地上,顏杏容下去撿手機的時候,蕭家蘤 過去攻擊她,勒住顏杏容的脖子,把顏杏容脖子往下壓,因 為我轉身脫逃,被告2人就繼續攻擊我,過了不久,蕭家蘤 就衝過來往下要抱住我的雙腳,被告2人有點往右跌倒,但 是蕭家蘤還是緊緊抱住我的雙腳,在膝蓋的部分,我根本動 都不能動,蕭家蘤就開始往上推擠,我就重心不穩往下倒, 我的右手原來是要去抵擋蕭家蘤的手,但是蕭家蘤把我推倒 之後,我的右手只好懸空來保護自己,左手還是抵住蕭家蘤 ,我跌倒以後,蕭家蘤繼續爬到我身上、壓到我身上,用雙 手攻擊我的臉部,被告2人前段在攻擊我的時候,蕭家蘤把 我的眼鏡跟口罩都打掉,蕭家蘤把我推倒之後,繼續用手攻
擊我,用腳踹我的下半身,過程中我盡量跟蕭家蘤說「妳起 來我沒有要打妳,請妳起來」等語,並且盡量要把她推開, 我想要站起來脫身,但沒辦法把蕭家蘤推開,蕭家蘤一直衝 過來壓住我,騎在我身上,用雙手攻擊我的臉部,用腳繼續 踢,這時候廖為謙看我倒在地上,也過來對我的右腹部踹了 一大腳,當時我躺著,只感覺到腰的這邊突然有劇痛,過了 一陣子,我就掙扎爬起來,過程中蕭家蘤還是緊抓我的上衣 ,不讓我脫離,最後蕭家蘤也起來,起來之後,蕭家蘤還是 繼續用左手勒住我的脖子,把我攻擊到一旁,我用雙手要把 蕭家蘤擋開,最後掙脫開之後,蕭家蘤還是繼續拉住我的上 衣不放,最後是因為蕭家蘤攻擊我的下體,我疼痛自然反應 下,就把蕭家蘤推開,我跟蕭家蘤才分開,分開以後,蕭家 蘤看到顏杏容在旁邊撿我的眼鏡、用手機在蒐證,蕭家蘤就 衝過去攻擊顏杏容,把顏杏容手中的眼鏡搶走,因為眼鏡被 蕭家蘤搶走,所以我就過去要把我的眼鏡搶回來,蕭家蘤就 硬拉著眼鏡不讓我搶,我只好用力把蕭家蘤甩開、把眼鏡搶 回來,接著蕭家蘤還是繼續攻擊顏杏容,我最後才把蕭家蘤 推開,推開之後,紛爭才慢慢結束。顏杏容出來踢蕭家蘤的 褐色箱子時,退回來到我身邊時,馬上指著右腳說剛才被對 方劃傷等語,我當時沒有看到美工刀,因為那時候時間太快 、太急,我只是看到顏杏容的反應,顏杏容指著右腳說有刀 傷等語明確(見本卷院卷二第53至56頁);顏杏容於偵查中 證稱:我當時聽到很大的撞擊聲,就出去查看,看到蕭家蘤 1個人在外面,蕭家蘤用桶子砸我,我就跟蕭家蘤理論,當 時蕭家蘤還用美工刀割傷我的腳,過不久,廖為謙出來,當 時我要用手機拍照,廖為謙為了要打掉我的手機,就打我的 手,所以我的手機就摔到地上,蕭家蘤還弄我的脖子要讓我 摔倒在地,並用桶子丟我。廖為謙也有用桶子從上面丟我, 但沒有打到,因為我趕快躲過,後來廖為謙有拿美工刀準備 要對我攻擊,蕭家蘤把我老公壓在地上,我一直叫蕭家蘤起 來,蕭家蘤還有用手攻擊鄭宗坤下體等語(見偵卷第93至94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警詢、偵訊時所述均屬實。 本案衝突後,我有去康寧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右前臂挫傷 、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案發當時,因為我在裡面聽到很大 的聲響,出去才發現蕭家蘤用桶子丟我們家大門,我要出去 跟蕭家蘤理論,我輕輕踢蕭家蘤的棕色紙箱兩下,蕭家蘤彎 下腰劃我的右小腿前側,當場就有流血,我有擡起腳跟鄭宗 坤講「我這邊流血,她用刀子劃我」等語,後來蕭家蘤就用 桶子丟我,但沒有丟到,鄭宗坤跟蕭家蘤在扭打,我一直在 旁邊蒐證,然後廖為謙從他們家的大門衝出來,跟蕭家蘤兩
個人毆打鄭宗坤,我也只是在旁邊蒐證而已,廖為謙就打我 的手,我的手機就掉到地上,我本能地要下去撿,蕭家蘤不 讓我撿,兩隻手也打我,然後握住我的右手,1隻手勒住我 的脖子往下壓,阻止我撿手機蒐證,被告2人毆打鄭宗坤, 鄭宗坤被蕭家蘤推倒在地上,鄭宗坤一直喊「我不是要打妳 ,請妳起來」等語,但是蕭家蘤都不起來,一直躺在鄭宗坤 的身上,我也跟蕭家蘤講「妳起來,那是我先生,妳不要躺 在他身上」等語,但是蕭家蘤講不聽,兩隻手很有力量的抓 鄭宗坤的臉,導致鄭宗坤的臉受傷流血,廖為謙趁鄭宗坤躺 在地上的時候,用腳用力踹鄭宗坤的腹部,然後又馬上撿起 桶子往我頭上丟,這中間我也一直叫蕭家蘤起來,蕭家蘤也 不起來,一直死命的拉鄭宗坤,又踢鄭宗坤的下體兩、三次 ,廖為謙伺機彎下腰撿那支刀片,手裡拿著刀片用手機一直 猛照我的臉,然後我跟他說「請你不要照我的臉」等語,廖 為謙不聽,又打我的手,還拿刀片弄。蕭家蘤躺在鄭宗坤的 身上,另外1隻腳要來踢我,後來鄭宗坤解脫起來,蕭家蘤 一直抓著不放,然後又三番兩次要來攻擊我。上述我踢了兩 腳棕色紙箱時,我的右小腿被劃傷有當場流血,是蕭家蘤拿 刀片劃傷,因為蕭家蘤正在割東西,刀片放在棕色紙箱上面 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57至58頁)。觀諸告訴人2人上揭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其等就被告2人如事實欄一所 示共同傷害犯行之證述,均如出一轍,尚無明顯瑕疵可指, 堪以採信。
㈢告訴人2人上開證稱被告2人共同傷害其等之過程,核與案發 當時現場監視器檔案(檔名「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 0_00000000000000」【下稱ch1影像檔】、「XVR_ch2_main_ 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影像檔【下稱ch2影像檔 】、檔名「側錄標註時間110年8月2日17時40分至18時3分10 秒」影像檔【下稱側錄影像檔】)內容相合一致: ⒈側錄影像檔內容:
畫面顯示時間為110年8月2日下午5時40分0秒,影像結束時 為下午6時02分10秒,鏡頭係自蕭家蘤住處前拍攝10樓與10 樓之1前梯廳之畫面,畫面左側為蕭家蘤住處、上方為告訴 人2人住處,一開始可見畫面左下方放有一藍色紙箱,而臂 上掛有白色紙袋之短髮女子即顏杏容出現於畫面上方之住家 門口,往畫面下方藍色紙箱處拍攝照片,於下午5時40分21 秒時進入家中。於下午5時40分55秒時,頭戴鴨舌帽、穿著 條紋上衣、手推推車之男子即鄭宗坤從畫面左側出現後開啟 家門進入,於下午5時41分15秒時,鄭宗坤手中拿著垃圾桶 朝向蕭家蘤住處走去,並將垃圾桶放置於藍色紙箱旁後回家
。復於下午5時45分54秒時,顏杏容走出家門,再度拍攝蕭 家蘤住處門前景像後隨即進入家中,至下午5時54分45秒時 畫面並無任何動靜,惟自影像檔背景聲音可聽見有開門聲。 於下午5時54分54秒時,身穿深藍色衣服之短髮女子即蕭家 蘤自畫面下方出現,見垃圾桶置放於藍色紙箱旁,便先以右 腳移動垃圾桶,隨後再踹踢垃圾桶,垃圾桶碰撞至畫面中間 門板後回彈,蕭家蘤再將垃圾桶踢往告訴人2人住處門口, 垃圾桶碰撞大門後回彈至告訴人2人住處前走道,蕭家蘤見 狀再踢一腳後,即走回住處前。於下午5時55分10秒時,鄭 宗坤開門見垃圾桶於門口,伸出右腳將垃圾桶向前踢,並於 下午5時55分16秒時,拾起垃圾桶朝藍色紙箱旁走去,先以 腳踹踢藍色紙箱後,第二次將垃圾桶放於蕭家蘤住家前。於 下午5時55分19秒時,蕭家蘤見鄭宗坤此舉後,右手拿著垃 圾桶往鄭宗坤後方扔,鄭宗坤見狀,復於下午5時55分21秒 至下午5時55分23秒,以腳往蕭家蘤方向踹踢藍色紙箱,隨 後又再踢一次,畫面可見藍色紙箱被踢倒在地,隨後鄭宗坤 轉身走向畫面左側將垃圾桶撿回放於自家門前後即進入住處 內。於下午5時56分06秒時,鄭宗坤第三次將垃圾桶放在蕭 家蘤住處前,蕭家蘤隨即向前踹踢垃圾桶,於下午5時56分1 1秒時,鄭宗坤見蕭家蘤將垃圾桶往安全門方向踢,口中稱 「你踢啊」等語,並走向垃圾桶,並將垃圾桶往畫面下方之 蕭家蘤方向踢。於下午5時56分16秒時,蕭家蘤再將垃圾桶 踢向鄭宗坤方向,鄭宗坤則回踢往蕭家蘤方向,蕭家蘤並稱 「你踢我身上做什麼,為謙幫我報警」等語,隨即於下午5 時56分21秒,拿起垃圾桶往鄭宗坤方向扔,鄭宗坤側身頭向 下低,以雙手往左方抵擋,垃圾桶掉落於地面後,鄭宗坤拾 起地上垃圾桶、顏杏容從屋內走出,兩人一同朝向蕭家蘤方 向,蕭家蘤大聲對鄭宗坤說「你丟在我身上幹嘛、你丟在我 身上幹嘛!」等語,鄭宗坤將垃圾桶置放在蕭家蘤住處前並 稱「你踢我的東西幹嘛」等語,於下午5時56分30秒時,顏 杏容走至畫面下方朝蕭家蘤方向連續作出兩次踹踢動作,因 而連續發出「碰、碰」兩聲,鄭宗坤在旁亦稱「丟我的東西 幹嘛、丟我的東西幹嘛」等語,顏杏容搭腔稱「丟我們的東 西,欸,剛他這樣給我劃」等語,於下午5時56分37秒時, 顏杏容走向安全門前之藍色紙箱,擡起左腿將藍色紙箱踢向 畫面下方,之後又走至畫面下方再度踢藍色紙箱一腳,並同 時稱「..傷害」等語,語畢往回至住處門口。於下午5時56 分45秒至下午5時56分秒48秒時,鄭宗坤說「去報阿、去報 阿,我告你耶」,蕭家蘤邊回答「我還讓你告」邊走至垃圾 桶後方,此時鄭宗坤及顏杏容再稱「你踢阿、你踢阿」,蕭
家蘤聽聞後說「你丟我幹嘛」,同時拿起垃圾桶往鄭宗坤方 向扔,鄭宗坤及顏杏容用手拍掉後,垃圾桶掉落至畫面右側 安全門前方,鄭宗坤拾起,旋即於下午5時56分53秒時,又 往畫面下方蕭家蘤身體方向扔,於下午5時56分58秒時,蕭 家蘤再度將垃圾桶往鄭宗坤方向扔,鄭宗坤接住垃圾桶並作 勢丟往蕭家蘤方向,蕭家蘤大聲喊「他丟我欸」等語,鄭宗 坤則答「你也丟我」等語,於下午5時57分01秒時,穿著黃 色上衣背對鏡頭之男子即廖為謙右手持手機自畫面下方衝出 ,並朝鄭宗坤方向撲,其先以手推擠及揮打鄭宗坤,在旁之 蕭家蘤見狀亦衝向鄭宗坤,於下午5時57分03秒時,鄭宗坤 被推至安全門後,背部緊靠安全門,此時顏杏容伸手拉蕭家 蘤左邊衣服,蕭家蘤伸手扯下鄭宗坤眼鏡,廖為謙右手持手 機往鄭宗坤身上揮,同時拉扯鄭宗坤左臂,於下午5時57分0 5秒時,鄭宗坤遭蕭家蘤及廖為謙包圍後,垃圾桶掉於地面 ,蕭家蘤又再扯下鄭宗坤之口罩,於下午5時57分07秒時, 鄭宗坤以左腳踹踢廖為謙,蕭家蘤見此舉後大聲說「欸!」 ,隨即低身欲抓鄭宗坤之下身,於下午5時57分09秒時,鄭 宗坤伸手抓蕭家蘤手臂將蕭家蘤往後推,蕭家蘤往後退一步 後仍繼續撲向鄭宗坤,站於右側之廖為謙伸出左手將對向之 顏杏容手中手機拍掉,並揮打顏杏容,於下午5時57分11秒 時,蕭家蘤轉向左側與顏杏容相互拉扯對方手臂,鄭宗坤自 蕭家蘤右側大力推擠後,蕭家蘤鬆手放開顏杏容並發出喊叫 ,於下午5時57分14秒時,鄭宗坤、顏杏容與蕭家蘤、廖為 謙繼續互相拉扯,鄭宗坤並持續伸手推蕭家蘤與廖為謙,而 在旁之顏杏容蹲下撿拾掉落於地面之手機,於下午5時57分1 7秒時,蕭家蘤再伸出左臂轉而勾住顏杏容頸部,顏杏容頭 部向下掙脫後,揪住蕭家蘤背後衣服往後拉,鄭宗坤同時伸 手將蕭家蘤往旁推,於下午5時57分21秒時,廖為謙自左側 扯住鄭宗坤衣服,蕭家蘤向右側身將鄭宗坤往後撞,左方之 顏杏容則伸出右腳踢向蕭家蘤下半身,於下午5時57分24秒 時,蕭家蘤蹲低抱住鄭宗坤的腳未放開,廖為謙亦伸左手揪 扯鄭宗坤衣服,於下午5時57分27秒時,鄭宗坤及蕭家蘤雙 雙跌落在告訴人2人住處前方走道,此時自畫面可見,蕭家 蘤左腳跨於鄭宗坤右腳上,兩人糾纏在一起,顏杏容靠近兩 人後往左側移動,此時右後方之廖為謙向前伸出右腳踩向鄭 宗坤右手臂及右腹部處,於下午5時57分33秒時,蕭家蘤伸 手往鄭宗坤臉部抓,鄭宗坤則抓住蕭家蘤之手,彼此持續拉 扯,廖為謙則持手機向畫面左側遭擋住之顏杏容揮擊,鄭宗 坤則稱「我沒有打你喔」等語,於下午5時57分41秒時,廖 為謙又將畫面下方垃圾桶丟往正拿著手機之顏杏容,惟未丟
中,顏杏容繼續持手機拍攝,於下午5時57分47秒時,鄭宗 坤躺於地面上稱「我沒有要打你」,蕭家蘤邊大聲喊著「你 打我阿!」等語,邊跨於鄭宗坤身上,同時以手壓住鄭宗坤 ,鄭宗坤使用右手架在蕭家蘤脖子上並回應「你先打人的… 」等語,蕭家蘤仍持續跨坐於鄭宗坤身上,兩人持續倒在地 上並拉扯對方,於下午5時58分01秒時,蕭家蘤倒臥於鄭宗 坤前方持續扯住鄭宗坤衣袖,同時喊「搞什麼…搞什麼飛機 阿!」等語,於下午5時58分06秒時,鄭宗坤起身坐在地面 上,蕭家蘤繼續拉扯鄭宗坤左邊衣袖同時叫喊,於下午5時5 8分14秒時,顏杏容伸手靠近蕭家蘤,鄭宗坤起身站立於蕭 家蘤旁並說話,躺在地上之蕭家蘤又猛力將垃圾桶踢往告訴 人2人住處,雙方僵持至下午5時58分45秒止,蕭家蘤始終向 下拉扯鄭宗坤之衣袖未放開。於下午5時58分46秒時,蕭家 蘤突然起身將鄭宗坤往後拉,其2人即消失在畫面中,顏杏 容見廖為謙向前靠近拍攝,即伸手欲拍掉廖為謙手機,畫面 顯示顏杏容手有拍擊廖為謙的手,廖為謙隨後向後退一步躲 開,於下午5時58分50秒時,蕭家蘤又以左臂往鄭宗坤後頸 勾,鄭宗坤擡起右手自後頸撥開蕭家蘤之左手並抓住不放, 蕭家蘤則係以右手揪住鄭宗坤衣領,至下午5時59分5秒時, 顏杏容邊持手機邊伸手查看鄭宗坤,並稱「打到人家流血了 、好誇張喔、你抓人家不放幹嘛、你…不聽捉人家不放幹嘛 」等語,於下午5時59分19秒時,蕭家蘤以左手持續扯住鄭 宗坤衣領,鄭宗坤亦回抓蕭家蘤右手腕並表示「你放開、你 給我放開、你放開有沒有聽到」,而蕭家蘤未停止並將鄭宗 坤推至安全門前,於下午5時59分26秒時,顏杏容伸手將鄭 宗坤往旁邊拉同時說「已經流血啦…已經流血啦」等語,之 後鬆手往旁邊靠並繼續持手機拍攝,而蕭家蘤仍繼續抓住鄭 宗坤衣服,而鄭宗坤也繼續抓著蕭家蘤手腕,於下午5時59 分42秒時,顏杏容不斷於後側對蕭家蘤說「…放開、那是我 先生、你給我放開」等語,鄭宗坤亦向蕭家蘤表示放開,惟 蕭家蘤揪住鄭宗坤衣領向畫面下方拉並稱「你道歉!」等語 ,鄭宗坤以右手肘大力將蕭家蘤往後方門板推同時稱「道歉 、你的東西為何要放在…」等語,於下午5時59分57秒時,廖 為謙使勁將鄭宗坤往後推,鄭宗坤向後退後,蕭家蘤左手捉 住鄭宗坤衣領、右手握住鄭宗坤之手蹲於地面,顏杏容自左 側拉住鄭宗坤,右腳則踩向蕭家蘤,此時鄭宗坤轉頭朝廖為 謙稱「…東西為何不能放在那裡」、「…你家…那是公共區域 ,什麼是你家」等語,於晚上6時0分13秒時,廖為謙又再度 伸出右手推鄭宗坤並稱「…不用管你們」等語,於晚上6時0 分25秒時,蕭家蘤往鄭宗坤下面抓去,鄭宗坤則稱「妳幹嘛
」等語,並使勁將蕭家蘤向後推,蕭家蘤則向後跌於地面, 復於晚上6時0分33秒時起身往顏杏容方向並欲以左手肘撞, 鄭宗坤見狀則自蕭家蘤身後扣住使勁往左甩,之後與顏杏容 一同向前抓住蕭家蘤雙手,此時自背景檔聲音可聽見蕭家蘤 不斷尖叫,於晚上6時0分43秒時,鄭宗坤將蕭家蘤往前推, 並稱「妳打人幹嘛」等語,自畫面可見蕭家蘤手中拿著鄭宗 坤眼鏡,此時廖為謙站於蕭家蘤前方持手機拍攝,於晚上6 時0分48秒時,蕭家蘤向前走幾步,鄭宗坤伸出右手抓住蕭 家蘤左臂,並往鄭宗坤住處方向拉扯而欲取回眼鏡,於晚上 6時0分54秒時,鄭宗坤再次踏出右腳拐蕭家蘤,蕭家蘤縮開 左腳,鄭宗坤隨即自蕭家蘤右手中取回眼鏡,並側身將蕭家 蘤往牆壁撞去,至晚上6時01分31秒時,雙方暫停爭吵,鄭 宗坤與顏杏容折返其住處後,鄭宗坤第四次將垃圾桶置於蕭 家蘤住處前,廖為謙見鄭宗坤此舉後便大力踹踢垃圾桶,鄭 宗坤亦猛力朝廖為謙方向踢垃圾桶,蕭家蘤向前抓鄭宗坤, 隨後拾起垃圾桶,於6時01分41秒時,顏杏容站於自家住處 前拍攝畫面,蕭家蘤邊與鄭宗坤爭搶垃圾桶,邊伸手拍掉顏 杏容手機,鄭宗坤則持垃圾桶往蕭家蘤方向揮,雙方則又抓 著垃圾桶推擠,隨後鄭宗坤又往蕭家蘤方向推,並伸腳踢向 蕭家蘤,於晚上6時01分45秒時,垃圾桶掉於地面上,廖為 謙伸出右腳踹踢垃圾桶,垃圾桶則往鄭宗坤住處前進,隨後 蕭家蘤又撲向鄭宗坤方向,自畫面可見鄭宗坤與顏杏容兩人 均伸手將蕭家蘤往畫面左側推,蕭家蘤被推後旋即伸出雙手 及腳將鄭宗坤往住處推及踢,於晚上6時02分06秒時,鄭宗 坤於屋內對蕭家蘤稱「進來阿、進來阿」等語,之後鄭宗坤 手中拿著垃圾桶邊向蕭家蘤再稱「來啊,再來阿」等語,廖 為謙也回應「再來啊」等語,在旁之顏杏容不斷說「她把你 弄到流血了」等語,廖為謙亦不斷向告訴人2人說話且持續 持手機拍攝,於晚上6時02分46秒時,顏杏容稱「他用刀子 」等語,廖為謙則回答「誰用刀子阿…」等語,雙方不斷爭 執至晚上6時03分10秒,告訴人2人進屋,而蕭家蘤與廖為謙 仍站於走廊上,影像檔至晚上6時03分10秒結束。 ⒉ch1影像檔內容:
一開始可見畫面右側有1褐色方型紙箱,於下午5時37分27秒 時,顏杏容出現在畫面中,於下午5時38分02秒時,顏杏容 持手機拍攝被告2人住處前隨即進入屋內,於下午5時38分41 秒時,鄭宗坤出現於畫面中,其進入屋內後,於下午5時38 分58秒時,鄭宗坤第一次從住處將垃圾桶拿至被告2人住處 前並放在該處,隨後回到家中。於下午5時43分41秒時,顏 杏容再度拍攝被告2人住處前照片後,即進入屋內。於下午5
時52分38秒時,自畫面可見蕭家蘤移動畫面右側之褐色方型 紙箱,復於下午5時52分41秒時,先以右腳移動垃圾桶,再 以右腳踹踢垃圾桶,垃圾桶碰撞至畫面中間門板後回彈,蕭 家蘤再將垃圾桶踢往告訴人2人住處門口,之後轉身繼續使 用褐色方型紙箱。於下午5時52分56秒時,鄭宗坤走出家門 後往前進踢了一下垃圾桶,接著將垃圾桶放在被告2人住處 後,又朝被告2人住處踢了一腳,於下午5時53分04時,蕭家 蘤以右手將垃圾桶扔往鄭宗坤後方,鄭宗坤先向後踏了一小 步又向前,於下午5時53分06秒時,自畫面可見藍色紙箱往 左移動至畫面中間,於下午5時53分08秒時,鄭宗坤又伸出 右腳將藍色紙箱踢倒,之後即返回屋內,蕭家蘤則將褐色方 型紙箱扶正,隨後蕭家蘤則持美工刀開封褐色方型紙箱。於 下午5時53分51秒時,鄭宗坤第二次拿著垃圾桶自屋內走出 ,放於被告2人住處前即轉身,於下午5時53分55秒時,蕭家 蘤見狀將垃圾桶踢往畫面中間,鄭宗坤往垃圾桶方向走去, 又將垃圾桶踢往蕭家蘤方向,於下午5時54分02秒時,蕭家 蘤再次將垃圾桶往鄭宗坤方向踹,鄭宗坤亦朝蕭家蘤方向回 踢,垃圾桶碰到蕭家蘤身體後回彈,於下午5時54分06秒時 ,蕭家蘤拿起垃圾桶往鄭宗坤方向扔,鄭宗坤側身閃躲,於 下午5時54分12秒時,鄭宗坤拿起垃圾桶與顏杏容一同朝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