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988號
TPHM,112,上訴,2988,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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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琴


馬重雄


劉宛姬



吳宛玲


訊達派報社


代 表 人 王治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龍書報社


代 表 人 程 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琴馬重雄劉宛姬吳宛玲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美琴馬重雄劉宛姬吳宛玲、訊 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不服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判 決,馬重雄劉宛姬吳宛玲、林美琴、翔龍書報社、訊達 派報社各於112年5月12日、5月12日、5月16日、5月17日、5 月23日、5月25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於原審法院略載:「…上訴 人於爰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 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茲逾期已久,被告等仍未補敘其上訴理 由,且經原審法院各於112年5月15日、5月15日、5月17日、 5月18日、5月26日、5月26日函通知被告馬重雄劉宛姬吳宛玲、林美琴訊達派報社、翔龍書報社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惟迄今上訴期間屆滿後已逾20日, 被告林美琴馬重雄劉宛姬吳宛玲訊達派報社、翔龍 書報社均無補提任何理由書狀到院,依上開之說明,爰命被 告林美琴馬重雄劉宛姬吳宛玲訊達派報社、翔龍書 報社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 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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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