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746號
TPHM,112,上訴,2746,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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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繁林 (已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
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8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 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 決駁回,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乃國 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主體,被 告一旦死亡,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任何訴訟程序之效力均 不應發生,亦即他造當事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在 訴訟程序上均無提起上訴之餘地。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 事人猶提起上訴,應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211、5212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孔繁林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 原審法院之日期為民國111年10月17日)後,被告於112年2 月9日死亡,原審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於112 年2月15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14日新北檢增盈111偵39878 字第1119112907號函、111年度偵字第39878號起訴書、被告 之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原審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 至10頁、第379至381頁、第385至389頁)。揆諸前揭說明, 被告既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消滅而不存在,檢察官仍依告 訴人請求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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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