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20號
TPHM,112,上訴,220,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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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欣哲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緣陳立桐(Telegram暱稱「PC」)、翁奕勝(亞達,Telegr am暱稱:「supercarl23 superfox」,其二人所涉共同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訴 字第822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3年8月,經提起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駁回上訴確 定)欲栽種大麻種子,二人謀議,由陳立桐負責栽植大麻翁奕勝負責出資,並與吳欣哲(Telegram暱稱「飛行是一種 態度」)聯絡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栽種器具之方式分工。二、翁奕勝於民國109年3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吳欣 哲聯絡,向其表明欲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栽種器具(其中亦 一併販賣大麻植株2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 吳欣哲竟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販賣大麻種子之犯意,於約 定交易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販售大麻種子及 相關栽種器具與陳立桐翁奕勝翁奕勝則於109年3月9日 匯款1萬5,000元至吳欣哲所使用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後,吳欣哲於109年3 月26日凌晨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之長庚紀 念醫院情人院區附近之情人湖附近,將大麻種子7顆及相 關栽種器具交付予陳立桐翁奕勝以牟利。嗣吳欣哲於教導 陳立桐如何栽種大麻技術後,陳立桐翁奕勝又於109年4月 17日向吳欣哲購買種植設備和營養液等物,並由翁奕勝匯款 1萬7,000元至吳欣哲元大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嗣於109 年7月6日下午3時4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至陳立桐租屋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陳立桐所使 用之手機,查看該手機Telegram之對話紀錄,始查悉上情。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無論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吳欣哲、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 54至60、125至131頁),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 得之情況,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販賣大麻種子7顆部分: 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被告固坦認於109年3月間某日,翁奕勝以Telegram與其聯繫 ,翁奕勝於109年3月9日匯款1萬5,000元至伊元大銀行帳戶 後,被告與陳立桐翁奕勝於109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相 約在長庚紀念醫院情人院區附近之情人湖附近碰面,被告 交付相關大麻栽種器具予陳立桐翁奕勝,以及知悉陳立桐翁奕勝有與之討論其等係要種植大麻,之後,翁奕勝等人 再向被告購買種植設備和營養液等物,且於109年4月17日匯 款1萬7,000元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被告於109年4月19日寄 出營養液給證人翁奕勝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其有意圖供栽種 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陳立桐翁奕勝之犯行,辯稱伊只 有販賣相關大麻栽種器具、營養液等物,沒有賣大麻種子云 云。
㈡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翁奕勝於109年3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吳欣哲聯 絡,向其表明欲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栽種器具,翁奕勝於10 9年3月9日匯款1萬5,000元至吳欣哲所使用之元大銀行帳戶 後,吳欣哲於109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 000巷000號之長庚紀念醫院情人院區附近之情人湖附近, 將大麻種子7顆及相關栽種器具交付予翁奕勝陳立桐,以 及翁奕勝再向被告購買種植設備和營養液等物,於109年4月 17日匯款1萬7,000元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被告於109年4月 19日寄出種植設備和營養液等物予證人翁奕勝之事,業據證 人陳立桐於警詢、另案偵查證述(偵1048卷第72、479頁) ,證人翁奕勝於警詢、偵查證述詳實(偵1048卷第226至227 、493、450至451頁),復有①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76張( 陳立桐查扣證物編號23手機截圖,偵1048卷第17至35頁)、 ②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84張(對話截圖編號1-查扣手機000



0000000號內Telegram通訊軟體陳立桐吳欣哲完整對話內 容,偵1048卷第41至61頁即同卷第109至129頁)、③Telegra m對話紀錄截圖77張(陳立桐查扣手機證物編號23手機截圖 ,偵1048卷第79至97頁)、④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90張( 對話截圖編號2-查扣手機0000000000號內Telegram通訊軟體 陳立桐翁奕勝完整對話內容,偵1048卷第131至153頁即同 卷第329至351頁)、⑤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53張(對話擷 圖編號3-查扣手機0000000000號內Telegram通訊軟體截圖陳 立桐與翁奕勝完整對話內容,偵1048卷第155至193頁即同卷 第353至391頁)、⑥翁奕勝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偵1048 卷第239頁)、⑦汽車出租單(偵1048卷第241頁)、⑧臺南地 院109年度聲搜字第721號搜索票(偵1048卷第243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偵1048 卷第245至24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48卷第249至254 頁)、臺南市○區○○路000號23樓之8搜索現場圖(偵1048卷 第257頁)、搜索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扣案物照片(偵104 8卷第259至290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 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140號鑑定書(偵1048卷第291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 10923014120號鑑定書(偵1048卷第293頁)、⑨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2月7 日元銀字第1090014294號函暨 吳欣哲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表(偵1048卷第295至30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
 2.被告有意圖供栽種之用,販賣大麻種子7顆予證人陳立桐翁奕勝之事實,其理由說明如下:
 ⑴證人陳立桐:①於109年7月7日警詢供稱:大麻是我朋友翁奕 勝找他的朋友(通訊軟體(Telegram)中暱稱「飛行是一種態 度」購買的,伊跟翁奕勝分工係翁奕勝負責出資基本器材及 兩小株大麻幼苗分株(俗稱克隆),我是負責後續栽種及照 顧(偵1048卷第72頁);②於109年10月13日另案偵查中具結 證稱:被告有給我們7顆大麻種子等語(偵1048卷第479頁) ;③於110年4月15日另案審理(所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案 件)證稱:我負責種,翁奕勝出錢買設備(偵1048卷第512 頁);④於111年6月2日審理證稱:109年3月25日晚上與翁奕 勝去跟被告拿植株與設備(原審卷第136至137頁),本案之 前有從翁奕勝處知道被告有在種植大麻等語(原審卷第135 頁)。
 ⑵證人翁奕勝:①109年9月3日警詢供稱:陳立桐要我匯款1萬7 千元及1萬5千元給吳欣哲,一開始先購買幼苗跟基本設備的



錢,之後增購一些種植設備和營養液等物;109年3月底某日 晚上20至21時左右,陳立桐要我去租一輛車,找吳欣哲拿兩 株大麻幼苗跟一些種植設備,他給陳立桐兩株大麻幼苗,用 小玻璃瓶裝,吳欣哲有送7顆大麻種子給我們。大麻種子後 來就丟掉了(偵1048卷第227頁);②於109年9月10日警詢供 稱:我是在109年3月25日18時15分租借000-0000號汽車,與 陳立桐一同前往基隆(與吳欣哲碰面拿7顆大麻種子等物) (偵1048卷第238頁);③於109年10月30日偵查中供稱:當 時向吳欣哲購買大麻2株、一些架子的設備、水桶、大麻種 子7顆,陳立桐大麻種子7顆放在我這邊保管,後來我拿去 丟掉了(偵卷第493頁);④於110年5月13日偵查具結證稱: 我是跟陳立桐一起於109年3月25日(誤載為15日)晚上10點 左右,到基隆市安樂基隆長庚醫院附近拿大麻種子和大 麻幼苗分株,因為陳立桐說想種植,是陳立桐吳欣哲買的 (偵卷第450頁)。當時吳欣哲有給我們大麻種子,他拿了7 顆大麻種子陳立桐。後來拿回去之後,我把那7顆大麻種 子丟掉了。將上述的設備、大麻幼苗、種子帶回陳立桐位在 台南市北區開元路的租屋處(偵1048卷第450至451頁);⑤ 於111年6月2日原審審判證稱:本件植株兩棵及種子七顆的 來源是陳立桐負責向提供的人接洽等語(原審卷第127頁) 。
 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收他們這些錢,但我賣的是器 具,不是種子跟植株。賣給他們栽種植物器具有一個生長棚 、日照燈一盞、二個水耕用的桶子,還有一些肥料等等。賣 給陳立桐翁奕勝的器具是栽種所有植物都可以用的器具。 他們有跟我討論到種大麻的事,我知道他們要種大麻等語( 本院卷第131頁)。
⑷依陳立桐翁奕勝上開所證述內容,可知陳立桐翁奕勝二 人謀議,欲栽種大麻,由翁奕勝與被告連繫後,在被告知悉 陳立桐翁奕勝欲栽種大麻的情況下,先以1萬5,000元向被 告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栽種器具等物,並於109年3月25日晚 間,與陳立桐一同前往長庚紀念醫院情人院區附近之情人 湖附近,於翌(26)日凌晨1時許,由被告交付大麻種子7顆 及相關栽種器具予陳立桐翁奕勝,之後,被告再教導陳立 桐如何栽種大麻,因栽種之大麻根部有爛根現象,翁奕勝再 匯款1萬7,000元購買種植設備和營養液,嗣因陳立桐、翁奕 勝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為警查獲,經警依陳立桐 扣案之手機,而循線查獲被告,是陳立桐翁奕勝既向被告 購買大麻種子7顆及相關栽種器具,翁奕勝於匯款後,被告 依約交付上開物品,且陳立桐翁奕勝二人與被告均無嫌隙



,並立具結文以擔保其供詞之正確性,當無使己自陷於罪之 理,陳立桐翁奕勝所證,尚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況陳 立桐、翁奕勝取得上開之物後,被告即指導陳立桐有關栽種 大麻之技術,陳立桐於109年7月7日警詢中供稱:我按照暱 稱「飛行是一種態度」指導,將大麻幼苗栽種進水耕盆栽裡 ,盆栽裡放入清水、花多多肥料、椰子土,並且架設棚子; 中間有一段時間兩株大麻幼苗有發生爛根情形,我詢問暱稱 「飛行是一種態度」該怎麼處理,他回覆要換成液態營養液 栽種,並寄給我營養液(證物編號4-1至4-4),總共有8罐, 但後來暱稱「飛行是一種態度」就再也連絡不上,因此我也 不清楚每罐營養液分別的功能,後來又開始爛根,我就放棄 了(偵1048卷第71頁)。我與暱稱「飛行是一種態度」在Te legram(圖3至圖21)對話紀錄,是他教我如何栽種大麻的詳 細步驟,其中圖21(應為編號圖23,偵1048卷第41頁)等表 格為花多多(種植肥料)的用量表,我都是照著他教我的作 法栽種,我的PH值筆記(證物編號3-1)也是我記錄下來拍照 詢問過他的等語(偵1048卷第73頁);以及陳立桐翁奕勝 Telegram對話記錄中①圖28(偵1048卷第161頁)「小苗弄兩顆 ,【拿七顆種子】」;②圖42(偵1048卷第165頁)「你處理設 備跟苗【還有種子】,你是如何、找誰處理?」;③圖82(偵 1048卷第175頁)陳立桐稱「【七顆種子】兩棵幼苗如果都收 成出光應該沒問題了,有上開之Telegram陳立桐吳欣哲陳立桐翁奕勝對話紀錄在卷足參,倘若陳立桐翁奕勝 並無向被告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栽種器具,被告何需教導如 何栽種等節,更可認補強陳立桐翁奕勝二人上開證詞之可 信性。
 ⑸至於陳立桐為警查扣之大麻種子10顆與被告販售7顆大麻種子 不符乙節:查,陳立桐於109年7月6日警詢中供稱:該大麻 種子為其從大麻花拔下來的收集(偵1048卷第66頁);於10 9年7月7日警詢中供稱種子是之前購買吸食用大麻花裡面的 種子(偵1048卷第72頁);於109年9月11日警詢供稱:沒有 拿到種子(偵1048號卷第103、105頁);於109年10月13日 偵查供稱:大麻種子是從買來的大麻上面撥下來的,與被告 沒有關係等語(偵1048卷第479頁),然此為證人陳立桐因 另案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時,為警扣得之大麻種子10顆 時所為之陳述,然依上開翁奕勝於警詢及偵查所證稱:本案 被告所出售之大麻種子7顆,經陳立桐交付伊保管後,之後 已丟棄,可認兩者並無直接關連,且既有被告自承知悉陳立 桐、翁奕勝二人要種大麻而與之連繫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栽 種器具,以及上開陳立桐翁奕勝證述、被告與陳立桐及陳



立桐與翁奕勝之上開對話記錄截圖所示,應可認定被告確有 販售7顆大麻種子陳立桐翁奕勝之事實,被告所辯,不 足採信。   
 ⑹另證人翁奕勝雖於原審111年6月2日審理時翻異其詞證稱:大 麻植株幼苗與種子來源都是證人陳立桐負責,自己只有負責 租車,把東西載回陳立桐住處,交易時伊在旁邊抽菸沒有參 與,是否有大麻植株與種子不知道,當時有離一點距離,沒 有看清楚交易情形云云,惟本案交易係由證人翁奕勝與被告 連繫,翁奕勝匯款價金1萬5,000元予被告元大銀行帳戶,再 者陳立桐翁奕勝一同前往向被告拿取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 栽種器具,翁奕勝是出面連繫被告之人,對於交易內容自然 比陳立桐更加了解,自無其所稱與被告交易時,翁奕勝在旁 抽菸而沒有參與之理。況陳立桐翁奕勝取得大麻種子及相 關栽種器具種植過程中,亦再向被告購買種植設備和營養液 時,亦由翁奕勝匯款1萬7,000元予被告,陳立桐並隨時回報 翁奕勝栽種過程之情,更顯示翁奕勝了解全程進度,不排除 翁奕勝係因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避重就輕之情,自 無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⑺至起訴書雖稱被告係約定交易總價3萬2,000元販售大麻種子7 顆等物以牟利,惟據陳立桐翁奕勝上開所證,翁奕勝將第 一筆1萬5,000元匯予被告後,即與陳立桐一同前往長庚紀念 醫院情人院區附近之情人湖附近,與被告碰面後,被告交 付大麻種子7顆及相關栽種器具,嗣因栽種過程中,大麻根 部爛掉,經陳立桐與被告連繫後,翁奕勝再第二次匯款1萬7 ,000元予被告,並收到被告寄送種植設備和營養液等物,是 起訴書此部分記載,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⑻又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 大麻種子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被告販賣大麻種子7顆之行為,係構成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罪,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此部分犯行,並不構成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
二、關於販賣大麻植株2株部分:
 ㈠至檢察官起訴被告除販賣大麻種子外,尚有一併販賣大麻植 株2株,且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其有販賣 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2株,辯稱:我沒有販賣大麻植株2株給 翁奕勝陳立桐等語。
 ㈡本院調查後認為:
 1.證人陳立桐於109年7月7日警詢中供稱:109年3月底,跟翁



奕勝,到基隆一間醫院,找他的朋友(暱稱「飛行是一種態 度」)購買棚子(證物編號17)、兩小株大麻幼苗分株(俗稱 克隆)(證物編號1、2)、生長燈(證物編號15)、酸鹼值測 試劑跟肥料等器材。翁奕勝負責購買的,我是負責後續的栽 種跟照顧,買完後我就把兩小株大麻幼苗分株載回家等語( 偵1048卷第70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3月25日收到吳欣 哲給我的大麻植株,我忘記植株大概是幾公分,應該跟證人 席立牌高度差不多(原審當庭測量證人席立牌高度,測量結 果為13.5公分),我拿到的大麻植株還是幼苗等語(原審卷 第136至138頁);核與證人翁奕勝於109年9月3日警詢供稱 :我分別匯1萬7千元及1萬5千元,給吳欣哲大麻株跟種植 設備(偵卷第226頁);我只記得大概是在109年3月底某日 晚上20至21時左右,我們要找吳欣哲拿兩株大麻幼苗跟一些 種植設備,我記得的有棚子、支架、罩子、黑色水桶、電燈 、肥料花多多、ph量測筆,還有一些我不太知道名稱的設備 。他給陳立桐兩株大麻幼苗,用小玻璃瓶裝(偵1048卷第22 7頁);於109年10月30日偵查中證稱:當時向吳欣哲購買大 麻2株還有一些架子的設備、水桶等物;於111年6月2日原審 審判證稱:(偵卷第171頁之圖69、70)是我跟陳立桐確認說 應該是要與被告預定栽種大麻所需設備;(偵卷第171頁之圖 73)應該是我跟陳立桐要向被告拿設備(原審卷第129頁); (偵卷第175頁之圖82)陳立桐稱「七顆種子兩棵幼苗如果都 收成出光應該沒問題了」,應該是我們這個時候已取得大麻 植株等語大致相符(原審卷第129至130頁)。可認被告有販 售大麻植株2株予陳立桐翁奕勝之事實,尚非無據。 2.況陳立桐取得大麻植株2株後,即按照暱稱「飛行是一種態 度」(被告)指導,將大麻幼苗栽種進水耕盆栽裡,盆栽裡 放入清水、花多多肥料、椰子土,並且架設棚子,並且將棚 子的溫度控制於攝氏25至28度、濕度我沒有控制,之後平均 每兩三天測一次水的酸驗值(PH5.6至PH6.5,安全值為PH5.8 )及營養液的含量(每4公升清水搭配證物編號12-1的肥料, 共有五包,每包功能不同,五種都要加1至2克,詳細配方我 要看對話紀錄)。光照的部分為生長期時光照要控制在每日 照射18小時、無光6小時,後續開花期光照則是控制在每日 照射12小時、無光12小時。等大麻開始長高時,我使用線材 (證物編號3-7)把大麻植株的莖綁低,用來抑制長太高而被 生長燈光燒,中間有一段時間兩株大麻幼苗有發生爛根情形 ,我詢問暱稱「飛行是一種態度」該怎麼處理,他回覆要換 成液態營養液栽種,並寄給我營養液(證物編號4-1至4-4), 總共有8罐,收到後,暱稱「飛行是一種態度」就再也連絡



不上,我也不清楚每罐營養液分別的功能,後續只好自己按 照瓶身上的建議濃度添加,也有上網查詢資料,期間兩株大 麻幼苗有短暫繼續生長,但後來又開始爛根,我就放棄了等 語(偵1048卷第71頁),並有陳立桐與被告圖3至圖21之對 話記錄手機截圖,都是暱稱「飛行是一種態度」教我如何栽 種大麻的詳細步驟,其中圖21等表格為花多多(種植肥料) 的用量表,我都是照著他教我的作法栽種,我的PH值筆記( 證物編號3-1)也是我記錄下來拍照詢問過他的;陳立桐與翁 奕勝之對話記錄手機截圖(圖22至圖77)出現「要不要增資 」、「賺到經驗及設備」,陳立桐持續與翁奕勝討論大麻生 長狀況,因為翁奕勝是資方,要定期把栽種狀況回報給翁奕 勝,陳立桐翁奕勝二人的對話紀錄有詳細談到大麻(偵10 48卷第73頁)在卷足佐,更可認被告販賣大麻植株2株後, 有教導陳立桐如何栽種,陳立桐並將栽種進度告知翁奕勝, 被告所辯未販售大麻植株2株乙節,不足採信。 3.又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 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 陳立桐翁奕勝上開證述,其等向被告購買的大麻植株兩株 均為幼苗而非成株,高度約為13.5公分,尚未開花無法收成 ,參酌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難據此即認定被告販賣予 證人陳立桐翁奕勝大麻幼苗2株,已屬第二級毒品。況 據證人陳立桐上開證述情節,亦不足逕認被告所交付予證人 陳立桐翁奕勝大麻幼苗2株當時確實已經長成,而可以 將大麻花採收、風乾,達得施用之程度。從而,被告所交付 之大麻幼苗2株,並非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且 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自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級毒品之大麻,尚難以被告販賣上開大麻植株幼苗2株予證 人陳立桐翁奕勝之行為,即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 植株2株之犯行。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併此指 明。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參、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意圖供栽 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本案檢察 官並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確有販賣犯行,業如前述,且檢察 官已於起訴書事實欄詳載被告持有大麻種子及交付大麻種子



陳立桐翁奕勝之事實,核與被告所犯意圖供栽種之用而 販賣大麻種子犯行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至檢察官認被告對 陳立桐翁奕勝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2株部分犯行,並 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業經本院於上開理由欄說明如 是,惟此部分犯行與被告上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 子罪之有罪部分,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一罪關係 ,應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原判決撤銷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未予詳察,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容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予詳查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明知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 犯行,若栽種大麻種子成功後,其將有可能製成大麻成品後 流入市面,亦將加速毒品氾濫,有礙國人健康,危害社會秩 序,行為有所不該,且被告曾因製造第二級毒品前案犯行, 仍不知悔改而犯本案,並考量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 子7顆,數量非鉅,暨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復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 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所販賣本案之大麻種子7顆,業經證人翁奕勝證稱:7顆 大麻種子已丟棄,且無證據證明仍存在,爰不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翁奕勝自承匯款1萬5,000元予被告係為購買大麻種子及相關 栽種器具等物,然觀之陳立桐翁奕勝之Telegram對話紀錄 截圖編號50所示「燈5200單片x2棚2000自制筆560 PH>PPM溫 濕130通風7000花多多0000 00000元」、「報價」、「通風 設備要抽風馬達、過濾桶、變電器」、「抽風馬達2000出頭 竹炭過濾桶2000出頭變電器也是2000出頭」(偵1048號卷第



167頁),被告係一次出售大麻種子及相關栽種器具等物予 陳立桐翁奕勝,其認定上顯有困難,且無法估算,故如宣 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或有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之必要 等情形,爰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提起上訴,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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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