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091號
TPHM,112,上訴,2091,2023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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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浚龍



被 告 于宏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審訴字第1557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112年2月9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41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浚龍提起第二審上訴,均表明 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303頁),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僅限 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 條(罪名)及沒收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 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王咨勻請求上訴意旨略稱:被告于宏偉從未 向告訴人洽談和解,且迄今並無任何賠償,顯見並無悔意, 實有從重量刑之必要等旨。
三、被告陳浚龍上訴意旨略以:我已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游,請從 輕量刑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 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而被告陳浚龍係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被告于宏偉於 原審審理時始就本件洗錢犯行自白不諱,則適用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方符合該減刑要件,是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就本案被告2人所犯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 雖未及新舊法比較,然結論並無不同,先予敘明。 ㈡原判決已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 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 ,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終能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且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 要件,復考量被告2人於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提領及轉交款 項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陳浚龍於 原審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貨運司機、每月收入 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5萬元、所得須貼補家用(支付房 租及母親生活費共約15,000元);被告于宏偉於原審自陳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福利社工作、每日薪資約1, 800元、毋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等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 ,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 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 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 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難認有何不當而構 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至被告陳浚龍上訴所稱供出上游乙節 ,然觀以被告陳浚龍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歷次 所供,尚未見其有具體供述詐欺集團上游之姓名年籍資料並 提出佐證供檢警追查之情,其上訴所稱自屬無據。綜上,本 件檢察官及被告陳浚龍執前詞主張原審量刑失當而提起上訴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于宏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 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孟黎提起上訴,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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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