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78號原 告 莊雅淳 被 告 簡勢翰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381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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