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子仁
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律師(111.12.8解除委任)
陳郁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力豪
選任辯護人 潘祐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中華民國
111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少連偵字第532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97、50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龔子仁、劉力豪部分均撤銷。
龔子仁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劉力豪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劉力豪(暱稱「小小」、「小豪」)、陳睿霆(所涉本件共 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戴瑋德( 所涉本件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龔子仁(綽號「公子」)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係行政院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非經許可不 得運輸、進口及運送,劉力豪、陳睿霆、戴瑋德雖可預見寄 送至我國之物品係第二級毒品大麻,其等仍基於縱使如此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劉力豪、陳睿霆於民國110年1 0月間,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下 稱飛機)暱稱為「花旗銀行」之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位 於香港地區之共犯(無證據證明是否即為使用「花旗銀行」 暱稱之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之犯意聯絡,計畫以包裹夾藏毒品之方式將大麻運送來台, 遂由「花旗銀行」及劉力豪透過陳睿霆尋找出面領取包裹之 人,陳睿霆遂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邀同戴瑋德加 入,戴瑋德再於毒品110年11月5日運抵我國後,於110年11 月5、6日間找到龔子仁,預計由戴瑋德開車載龔子仁到派送 地點,再由龔子仁負責出面領取包裹以分散遭查獲之風險。 龔子仁同意出面出面領取包裹,遂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運 送走私物品之不確定故意,並與劉力豪、陳睿霆、戴瑋德、 「花旗銀行」等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運送管制物品 之犯意聯絡,劉力豪、陳睿霆、戴瑋德、龔子仁、「花旗銀 行」均以飛機作為主要聯絡工具,劉力豪使用暱稱「遠傳電 信」、陳睿霆使用暱稱「老K牌彈簧床」、「老K」(下均稱 「老K」)、戴瑋德以其女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綁定 使用飛機帳號、使用暱稱「呱」、龔子仁使用暱稱「妙蛙種 子」,由位於香港地區的共犯將如附表編號8所示的大麻夾 藏在如附表編號7所示的包裹中,以「SNACKS + TEA BAG」 名義,並以「LAI YU-ZE」(賴宇則)為收件人、「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2樓」為收件地址,經由美商聯邦快遞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理報關(分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0 號),以此方式使不知情之貨運、報關人員由香港地區空運 寄送至臺灣境內,於110年11月5日運抵我國,而運輸、私運 進口我國境內,於同日即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與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員發覺開驗後將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查 扣在案,警方為查察相關共犯及來源,遂喬裝為快遞公司人 員繼續正常派送流程。另一方面,戴瑋德並依陳睿霆之指示 ,於110年11月9日上午8時許,以其使用之附表編號1所示手 機致電快遞公司,要求更改毒品包裹派送時間為110年11月9 日下午1時至4時,並更改派送地址為原收件地址之3樓,再 由戴瑋德於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龔子仁、及不知情之呂𥡪蓉、楊順發( 呂𥡪蓉、楊順發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少年吳○全(94 年7月生,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另行處理,目前卷證內無證 據足認其有參與本案犯行)等人出發至派送地址,戴瑋德並 轉傳陳睿霆所傳送之賴宇則(無證據證明賴宇則參與本案) 身分證件影像予龔子仁,由龔子仁以此名義向快遞人員簽收 本件毒品包裹,龔子仁於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許出面在上 址樓下向喬裝員警簽收包裹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 緝人員見狀即將龔子仁當場查獲,同時查獲在車上等候龔子 仁並把風之戴瑋德,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 再經戴瑋德之供述,於110年12月25日查獲陳睿霆,並扣得
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復經陳睿霆之供述,於111年1月14日 查獲劉力豪,並扣得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上訴人即被告劉力豪(下稱被告劉力 豪)於本院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固未到庭,惟被 告劉力豪於111年12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 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31至132頁),而檢察官、被告劉力豪 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龔子仁(下稱被告龔子仁)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亦均表示沒有意見 (見本院卷第131至132、187至188、305至306、385至386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 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 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被告劉力豪於本院 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固未到庭,惟被告劉力豪於 於111年12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 見本院卷第132至137頁),而檢察官、被告劉力豪辯護人、 被告龔子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 能力亦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32至137、187至197、 306至315、386至395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 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 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
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龔子仁、劉力豪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劉 力豪辯稱:我只有依被告陳睿霆指示去被告戴瑋德等人遭查 獲的現場看而已,我沒有參與本案云云;被告龔子仁辯稱: 我認為包裹裡面是生活用品,如果知道裡面是毒品,我絕對 不會去領云云。惟查,參諸同案被告戴瑋德、陳睿霆確有懷 疑過該包裹內所裝可能是毒品等不法物品,為求高額報酬仍 願為本案犯行,同案被告陳睿霆使用飛機暱稱「老K牌彈簧 床」、「老K」、使用飛機暱稱「呱」之人是同案被告戴瑋 德、使用飛機暱稱「妙蛙種子」之人是被告龔子仁,而同案 被告戴瑋德、陳睿霆多使用飛機聯繫本案,後警方在該包裹 抵台時發現夾藏大麻後,即與快遞公司配合,喬裝為快遞公 司送貨員以查察毒品去向及來源,於110年11月9日早上9、1 0時許,同案被告戴瑋德開車載著其女友呂𥡪蓉至楊順發位 於○○的家中載吳○全、楊順發與被告龔子仁,到達○○派送地 址,被告龔子仁下車到對面向喬裝員警詢問貨物,喬裝員警 要被告龔子仁出示貨物單號,被告龔子仁即返回同案被告戴 瑋德處詢問,被告龔子仁並再簽收單上簽上「賴宇則」之姓 名,並交付貨物營業稅136元等情,業據被告龔子仁、劉力 豪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戴瑋德、陳睿霆述及證人 吳O全、楊順發、呂𥡪蓉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件所示 之證據附卷可稽,及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 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劉力豪部分:
1、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睿霆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略 以(見偵2897卷第233至239頁,偵5064卷一第307至311頁, 原審重訴10卷第61至67頁,原審重訴38卷第295至324、329 頁,原審重訴20卷二第30至46頁):
①我與被告劉力豪有在工作(我之前的詐欺案件)中互相幫忙 ,我與他沒有位階關係或仇恨,我在飛機上會使用很多暱稱 ,在本案案發前我最後使用的暱稱是「老K彈簧床」,暱稱 「遠傳電信」是被告劉力豪使用的,我沒有使用過暱稱「遠 傳電信」。
②約在110年10月底,被告劉力豪問我能不能找人去收包裹,被 告劉力豪有說會給我一個紅包,另外會有10萬元給收包裹的 人,被告劉力豪並沒有說他自己可以拿多少報酬,被告劉力 豪知道戴瑋德是我的弟弟(按:並非親生兄弟),他就說「 還是你找弟弟(戴瑋德)去」,戴瑋德會稱呼被告劉力豪的
暱稱「小小」或「遠傳電信」,我就在案發前2個禮拜我委 託戴瑋德幫我取毒品包裹,並要戴瑋德找人一起去,他找了 被告龔子仁。
③我有與他們在我當時住○○○路○段00號的社區1樓大廳見面(我 忘記見面的確切時間了),當時是被告劉力豪知道我有一支 沒在用的靶機(按:即專門用以犯罪所用的工作機),叫我 把那隻靶機當領包裹的工作機,連同被告劉力豪之前給我的 一張臺灣的SIM卡(包裹送來時貨運公司會打這張SIM卡的電 話)一起拿給戴瑋德他們(即附表編號2之手機及SIM卡), 我有跟他們說這手機跟SIM卡是領包裹要用到的,當時我跟 戴瑋德他們一起下載一個可以追蹤包裹配送進度的APP(這 是被告劉力豪叫我們下載的)到靶機裡,我有看到APP下載 好了,戴瑋德有問我這APP要幹嘛的,我跟他說是「小小」 說可以追蹤貨運的,我當時沒有跟被告龔子仁講到話,我沒 有當面跟被告龔子仁與戴瑋德說包裹裡面可能是違法的東西 ,只有戴瑋德在飛機聊天室裡單獨(不是在群組裡)問過我 ,我不清楚被告龔子仁是否知道包裹內容物,因為我沒有直 接跟他說裡面是什麼,也不是我直接找被告龔子仁的。 ④我與被告劉力豪、戴瑋德、被告龔子仁與暱稱「花旗銀行」 的蘇志宏(蘇志宏也會使用暱稱「遠傳電信」)(按:卷內 並無任何足證蘇志宏為「花旗銀行」之證據,蘇志宏亦未據 起訴,本判決之事實爰不予認定蘇志宏確為使用「花旗銀行 」暱稱之人)有一個共同的飛機群組,群組名稱我忘記了, 群組裡面都是被告劉力豪在指示,包括包裹何時到、需要下 載一個程式監控包裹配送進度等,收包裹的證件跟資訊是劉 力豪及蘇志宏使用「遠傳電信」暱稱提供給我的,「花旗銀 行」基本上沒有出聲、很少跟我們直接聯絡,我有要戴瑋德 直接問被告劉力豪本案的事情,被告劉力豪會自己聯繫被告 戴瑋德,他們自己有聯絡方式,但因戴瑋德不常回訊息,所 以被告劉力豪會透過我轉達戴瑋德,至於被告龔子仁有無跟 被告劉力豪直接聯繫我就不知道了,但因他們在同一個群組 裡,所以要直接聯繫應該也是可以。
⑤印象中戴瑋德與劉力豪有見過2、3次面,第1次是在戴瑋德車 上,當時正在從事另案其他詐欺的案件,戴瑋德跟我一起去 載劉力豪回去○○,在回○○前我們有去○○夜市吃飯,當時有人 請客,我忘記是誰,但不是我,因為我沒有帶錢,後來我們 又去接龔子仁,然後載劉力豪回○○,第2次是我跟戴瑋德通 電話的時候有在戴瑋德那邊聽到劉力豪的聲音,這次也不是 本案的事情,他們還有一次見面有聊到本案,但那時我好像 不在現場,這次是戴瑋德跟我說的。
⑥在戴瑋德被查獲的前一天(即110年11月8日),被告劉力豪 有跟我說要戴瑋德他們注意貨運車子有沒有到,被告劉力豪 有要戴瑋德先去現場看,戴瑋德本來睡過頭懶得去,但他又 說被告龔子仁自己有搭計程車去現場看,戴瑋德自己後續也 有到,被告劉力豪有提供貨運的電話讓戴瑋德打過去跟他約 定、更改派送時間,簽收包裹的證件是被告劉力豪跟蘇志宏 提供的,當時我還有提醒戴瑋德這幾天早上要起床待命,因 為包裹可能隨時會到,我偶爾也會用飛機與被告龔子仁聯繫 (因為被告龔子仁通常都在戴瑋德旁邊)。
⑦我有跟戴瑋德說會有10萬元的報酬,後來又跟他說我想再拿1 萬,就是他只能拿到9萬元,110年11月9日早上我叫戴瑋德 起床,要他跟被告龔子仁到現場附近等,後來戴瑋德好像打 電話給貨運公司約下午要去收包裹,我記得這天早上我有以 飛機或FACETIME聯絡被告劉力豪,他跟我說他要去臺北地院 開庭,被告劉力豪也有一直打給被告戴瑋德等人,但他們都 沒有回覆,快接近戴瑋德他們被查獲的時間時,被告劉力豪 就說他要回去了,我就說戴瑋德他們沒有回我訊息,被告劉 力豪說他剛好在附近要過去看(我並沒有要被告劉力豪過去 看,我不知道他為何會過去看),說看到戴瑋德他們當場被 抓了,還傳了一張他們被抓的照片(內容是戴瑋德他們駕駛 的車輛,旁邊是戴瑋德與戴瑋德女友、被告龔子仁、另一名 男子坐在地上,都被上銬,旁邊都是警察)給我看,讓我知 道他們出事了,雖然當時被告劉力豪跟我說這是他請人去拍 的,但我認為他既然有到現場,就應該是他自己去拍的,我 後來將照片刪掉了,因為我怕事情燒到我身上,被告劉力豪 在他們被抓前也有說如果被抓會幫他們請律師或給他們紅包 ,在戴瑋德他們被抓後,被告劉力豪有來我住處找我,跟我 說不會有我的事、不會影響到我,他會這樣跟我解釋是因為 本案是他找我請人來做的,但因被告劉力豪拿不出錢幫他們 請律師或給紅包,我也一直催促他要幫忙戴瑋德等人,且案 發後被告劉力豪把他原本的飛機帳號「遠傳電信」都刪掉了 ,改用飛機暱稱「濱哥」跟我聯繫。
2、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戴瑋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內容略 以(見少連偵532卷一第369至377頁,原審聲羈496卷第25至 30頁,原審重訴38第47至53、181至190、241至255頁,原審 重訴20卷二第8至25頁):
①我跟陳睿霆是在被查獲前3、4個月在○○的撞球館打球認識的 ,在遭查獲前3、4個禮拜時我們有約出去見面,他就請我幫 他收包裹,一開始我沒有答應,之後過幾天我主動問他收包 裹的工作內容如何,他說去一個地方簽名領包裹就可以了,
報酬的部分我是跟陳睿霆討論的。
②在遭查獲前2、3個禮拜,我與被告龔子仁與陳睿霆有在陳睿 霆○○住處樓下見面(被告龔子仁是因為我才認識陳睿霆),陳 睿霆說之後會給我一個證件,要我以該證件的名義去收包裹 ,並指示要我載被告龔子仁去,由被告龔子仁下去收包裹, 陳睿霆並沒有指示要找幾個人一起去。
③一開始都是陳睿霆跟我接洽本案收包裹事宜,直到要取貨的 前一個禮拜,陳睿霆才要我去加「遠傳電信」(我不知道他 是誰)為好友(我跟陳睿霆對話裡提到的「遠傳」就是「遠 傳電信」),「遠傳電信」叫做「小小」,我有跟他私訊, 我忘記是否有與陳睿霆和「遠傳電信」共同加入同一個群組 了,「遠傳電信」要我聽陳睿霆的指示,又跟我說陳睿霆會 叫我起床領包裹,要出門前、到現場時、取到包裹時都要跟 陳睿霆報告,我不知道「遠傳電信」是誰,(指認劉力豪的 照片)他跟此人很像、有60%像,但我知道陳睿霆認識「遠 傳電信」,且都知道本案毒品包裹的事情,「遠傳電信」在 本案的角色跟陳睿霆一樣,都是叫我去領本案毒品包裹之人 ,他們兩個都會互相透過對方跟我講領包裹的工作內容,且 「遠傳電信」會在飛機上通知我說不要睡過頭、也會打語音 給我。
④我見過「遠傳電信」2次,第一次是在○○某處,「遠傳電信」 上來我車上,要我全部都聽陳睿霆的指示,第二次是陳睿霆 要我載他一起去找「遠傳電信」吃火鍋,我聽他們的對話感 覺是平輩,但就本案是上下還是平行關係我就不清楚了。我 不清楚「花旗銀行」是誰,也沒跟他聯繫過。我覺得「遠傳 電信」與陳睿霆應該是朋友,因為我看他們吃火鍋時一直在 聊天,我看他們的互動、聽他們講話,覺得應該沒有上下關 係。
⑤我有在110年11月8日到收包裹的地點看(是陳睿霆要我去現 場了解狀況的),當天我就有猜到包裹裡可能是毒品或槍等 違禁品,其實我有看到被查獲時給我包裹的那台貨車,我本 來要下去領,但怕被抓,就騙陳睿霆說車子沒有到,我就載 著被告龔子仁回○○開庭。
⑥110年11月9日早上是陳睿霆指示我打電話給快遞公司更改派 送包裹的時間、地點,他沒有說原因,我也沒有問,我是跟 呂𥡪蓉先從我位在○○的住處開車去楊順發家載楊順發、吳○ 全及被告龔子仁前往○○領包裹,但呂𥡪蓉、楊順發、吳○全 都不知道收包裹的事,我有跟被告龔子仁說若成功領到報酬 ,要把其中的5千元給他當作還他的錢(我之前因為車貸有 欠被告龔子仁錢),我本來以為拿到包裹後要直接拿去陳睿
霆位於○○的住處,我想說拿給他之後我們就要出去玩,但後 來領完包裹時他叫我上高速公路在最近的交流道出口下去等 語。
3、證人即同案被告戴瑋德、陳睿霆證稱被告劉力豪即為「遠傳 電信」等語,應堪採信,理由如下:
①依同案被告戴瑋德持用如附表編號1所二手機內容(見偵5064 卷一第156至164頁,原審重訴20卷一第117至152頁): ⑴該手機中陳睿霆與戴瑋德的飛機對話紀錄(見少連偵532卷一 第41至54頁,重訴38卷第351、356至375頁),顯示110年11 月4日凌晨1點46分許,同案被告陳睿霆以飛機傳訊被告戴瑋 德「你3點的時候 幫我打給遠傳 叫他記得把東西拿給我家 警衛室」、「記得」,至當日晚間10時35分許,同案被告陳 睿霆即以飛機要求同案被告戴瑋德「明天來找我 拿sim卡」 、「不要太早來 也不要太晚來」、「拿給公子」、「我靶 機還在你那邊對嗎」、「Sim卡插靶機 然後給公子 叫他如 果有電話要接 那是收包裹的電話」,同案被告戴瑋德詢以 「啊(包裹圖案)什麼時候拿」,同案被告陳睿霆說「星期 一 應該」,在這期間同案被告陳睿霆又一再指示同案被告 戴瑋德要何時到何處、到時讓被告龔子仁去收包裹、要同案 被告戴瑋德在旁邊看,如果有事就拍照錄影傳過來等細節, 110年11月4日晚間11時12分許,同案被告陳睿霆以飛機向同 案被告戴瑋德稱「9到你手 我踩1 可以吧」、「我看錯了 是10到我手」,同案被告戴瑋德回稱「可以」(見少連偵532 卷一第42頁,原審重訴卷第357頁),於110年11月8日凌晨2 時許,同案被告陳睿霆即一再提醒同案被告戴瑋德「早上記 得起來」、「7:30要出門」,早上7時48分許又一再催促、 詢問同案被告戴瑋德是否出門,但同案被告戴瑋德遲遲未回 應,直到早上8時49分才回撥電話給同案被告陳睿霆,同案 被告陳睿霆於早上8時50分傳訊要同案被告戴瑋德「打給遠 傳」,其後同案被告陳睿霆又一再與同案被告戴瑋德確認靶 機有無收到簡訊或電話,表示地點是在「康寧路一段154」 ,並傳送賴宇則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一張上面寫有「000000 0000」的SIM卡照片(對話紀錄顯示,該等照片均是「Forwar ded Message From:花旗銀行」)要同案被告戴瑋德使用該人 及該支門號作為收貨名義人、簽收時要簽賴宇則的名字等, 而該等照片為「花旗銀行」轉傳給「遠傳電信」,再由「遠 傳電信」傳送給同案被告陳睿霆一事,業據同案陳睿霆於原 審審理時供述甚詳述(見原審重訴卷二第42頁)。 ⑵110年11月8日同案被告陳睿霆與同案被告戴瑋德的飛機對話 紀錄中,同案被告陳睿霆並稱「真的出事公子不會點你跟我
吧」、「我們會幫你請律師」、「反正你們只要確認好」、 「周圍沒便衣就可以去了」、「反正 真得怎樣了 就錄影 拍照給我」,且同案被告陳睿霆在得知是同案被告戴瑋德載 被告龔子仁一起去收貨地點時,還問同案被告戴瑋德「你有 跟遠傳說」、「你們全部人開車去嗎」、「有沒有」,同案 被告戴瑋德回答「沒有 我說公子自己坐車」,同案被告陳 睿霆回「好」,同案被告戴瑋德並傳送車上眾人(包含一名 女子,應是同案被告戴瑋德的女朋友)睡著的影片,同案被 告戴瑋德並表示自己在「154門口」(應是門牌154號之意) ,同案被告陳睿霆催促同案被告戴瑋德使用靶機詢問配送時 間後,同案被告戴瑋德回答「今天沒了」,於110年11月9日 早上8時14分許,同案被告陳睿霆又一再催促同案被告戴瑋 德,表示「東西已經到了」、「昨天11點就到了」,並轉傳 (上載「Forwarded Message From:花旗銀行」)內容為「請 收的打過去說」、「臺北○○區○○路○段000號3樓」、「是這 個地址」、「不是2樓」、「填寫錯誤」、「然後看他們什 麼時候派送」等訊息,再要求同案被告戴瑋德與快遞公司確 認配送時間、背下賴宇則的資料以便簽收時使用,並要求同 案被告戴瑋德「1點要到喔」(應是下午1點要到該地址), 期間同案被告戴瑋德並要求同案被告陳睿霆要匯錢給自己加 油,同案被告陳睿霆表示昨天已有給1000元,同案被告戴瑋 德說已經加油用掉了、因昨天在該處停很久,於下午1時43 分許,同案被告戴瑋德傳送一部停放在路邊Fedex小貨車的 照片給同案被告陳睿霆,問「這間嗎」,同案被告陳睿霆表 示「嗯嗯嗯」,於下午1時45分,同案被告戴瑋德表示「拿 到了」、「啊現在呢 往那個方向」,並要被告陳睿霆不要 一直打電話過來,被告陳睿霆要其先離開,上高速公路後第 一個出口下交流道、去基隆等,可見上揭同案陳睿霆、戴瑋 德證述關於「遠傳電信」指揮同案被告陳睿霆透過同案被告 戴瑋德從事領取本案毒品包裹一事確有所據,且明顯可見「 遠傳」(即「遠傳電信」)是將靶機及SIM卡透過同案被告陳 睿霆轉交負責出面拿包裹事宜的同案被告戴瑋德,與證人即 同案被告戴瑋德、陳睿霆證述情節均相符,就連從頭到尾均 未有一言指稱被告劉力豪涉案、更表示沒有聽說過「花旗銀 行」的證人即共同被告龔子仁,在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有 在飛機的群組看到過「遠傳電信」,群組裡面有我、戴瑋德 、「老K」和「遠傳電信」,我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人,我 對飛機不熟,我沒有在注意飛機裡面有什麼訊息,我沒有直 接跟「遠傳電信」聯絡過,我對飛機不熟,我也不會用飛機 ,我不認識被告劉力豪,不能確定他是否為「遠傳電信」等
語(重訴20卷二第26至30頁),足見「遠傳電信」確為主導 本件領取毒品包裹事宜之人,而非同案被告戴瑋德或同案被 告陳睿霆所空言虛構。
⑶依原審勘驗附表編號1示手機勘驗結果,裡面的飛機通訊軟體 app中,該支手機是使用「呱」之飛機暱稱,可見到「遠傳 電信」是好友,但其與「遠傳電信」間完全沒有2人單獨聊 天的文字對話紀錄或語音通話紀錄(見原審重訴38第340、3 41頁),但飛機通訊軟體app中有名稱為「同台」(為「遠 傳電信」所創)、「幹嘛」(為「老k牌彈簧床」即同案被 告陳睿霆所創)的群組(group),從裡面的對話紀錄可見 到該群組成員除同案被告戴瑋德外,亦有「遠傳電信」及同 案被告陳睿霆,內容為討論「車商」、定位有沒有開、是否 可以拿到錢等等(重訴38卷第340至346頁),且該手機的相 簿中,有幾張應是手機通話紀錄的畫面截圖及飛機對話紀錄 的截圖,在該等截圖可見中「遠傳電信」於上午8:31(2通 )、7:49、7:41以飛機語音打來的4通未接來電、於上午1 0:45、10:33有4通以飛機語音與同案被告戴瑋德互相撥打 、有成功接聽的通話(截圖中未顯示該等通話之撥打日期, 然截圖之時間均為11月8日下午1:34【見原審重訴38卷第33 8頁】)、亦有2張同案被告戴瑋德與「遠傳電信」以飛機所 傳送的文字對話,內容大概為同案被告戴瑋德表示「貨延遲 2-4天到」,「遠傳電信」要求「有確定你群組說」、「有 電話來一定要說」,及「遠傳電信」與同案被告戴瑋德以飛 機語音通話互相撥打的紀錄(見原審重訴38卷第337至339頁 ),此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戴瑋德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的手 機中的飛機對話裡沒有「遠傳電信」打給我的紀錄,可能是 「遠傳電信」刪掉了,因為可以對所有人刪除等語(重訴20 卷二第23頁)相符,互核陳睿霆上揭所述:「遠傳電信」在 同案被告戴瑋德被查獲時就刪掉帳號等語,可見被告劉力豪 為防己身遭查獲,於知悉同案被告戴瑋德出事後即將相關之 對話紀錄刪的一乾二淨,使檢警無法從同案被告戴瑋德、陳 睿霆的手機中查得被告劉力豪與本案之關連,然因同案被告 戴瑋德在遭逮捕前因故(可能是為方便向其他共犯說明其與 「遠傳電信」的聯絡情形)曾將對話紀錄截圖保存,方才出 現上揭情形,更可見同案被告戴瑋德、陳睿霆之指述屬實。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睿霆上開指述被告劉力豪之證詞除與同案 被告戴瑋德證述相符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戴瑋德於原審審理 中對於是否有在陳睿霆社區樓下下載APP完畢一事表示無法 確認,且觀諸證人即冋案被告陳睿霆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 (辯護人潘祐霖律師問:【提示111偵2897號卷第236頁第四
個問答,告以要旨】戴瑋德說劉力豪沒有這樣做,有何意見 ?)我那時候說劉力豪催他的那天,我早上七點快八點時, 我有打電話給戴瑋德,他沒有接電話,我跟劉力豪說你們自 己聯絡,我不想管了,戴瑋德應該忘了。」、「(辯護人潘 祐霖律師問:【提示110偵532號卷一第41頁,告以要旨】這 是戴瑋德飛機頁面,裡面沒有看到他跟飛機暱稱遠傳電信通 話紀錄?)沒看到。」等語、「(受命法官問:【提示111 偵2897號卷第251頁第四個問答,告以要旨】與你剛才所述 不符,有何意見?)次數、時間太久,我也忘記哪個是第一 次,他有請我吃火鍋,也是因為時間太久,可是我記得我是 沒有吃東西,火鍋是○○夜市那次,不是○○,戴瑋德不熟台北 市,他可能以為是○○,因為過個橋就是○○了。」、「(受命 法官問:○○某公家機關附近,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我不知 道地點,但我知道有去找他。我知道戴瑋德所說的第一次見 面,我不知道地點在哪裡,但我知道戴瑋德有去找遠傳電信 。」、「(受命法官問:為何知道?)戴瑋德跟我說。」等 語(見重訴20卷二第44至45頁),可見同案被告戴瑋德、陳 睿霆2人並未刻意互相配合對方說詞以求法院採信,而是據 當時所知照實陳述,且同案被告戴瑋德就下載APP等細節記 憶較為淡忘、同案被告戴瑋德對臺北市較為不熟悉而無法說 出見到劉力豪的確切地址,然就事情的大致脈絡,同案被告 戴瑋德、陳睿霆所述均能互核一致。
③同案被告戴瑋德並沒有故意陷害被告劉力豪於罪,以求減刑 情形:
參諸同案被告戴瑋德於本案偵審過程中,第一次提及「遠傳 電信」參與本案,是其涉犯本案遭起訴後,在111年1月11日 警詢時經警方詢問是否有其他共犯,並再加以追問各共犯分 工時才談及「遠傳電信」(見偵2897卷第250頁),而110年 11月10日同案被告戴瑋德甫遭逮捕時,甚至連警方予之指認 共犯的照片中亦未將被告劉力豪的照片放入(見少連偵532 卷一第37、39頁),於原審審理時對詳細時間、流程亦稱記 不起來,然於詰問者提示其偵訊、警詢筆錄與之確認時均稱 當時係憑記憶據實陳述,此顯係因時間經過遺忘所致;且原 審審理時就同案被告戴瑋德於警詢時將被告劉力豪的照片指 認為「遠傳電信」之證述加以深詢時,其稱:我見過「遠傳 電信」1、2次的樣子,我忘記實際上是幾次,我現在忘記「 遠傳電信」的長相,見面他都戴口罩,「遠傳電信」大概25 歲,叫「小小」,身高只有165至168公分,身型胖瘦適中, 對其外觀沒有特別明顯的印象,一開始我被抓的時候我依稀 記得「遠傳電信」的長相,不過當時都是陳睿霆在指揮,本
案的事情我只有跟「遠傳電信」通過幾次電話,通話內容現 在我忘記了,所以我在一開始警察問我的時候我就只講陳睿 霆,後來是有一次我去警察局,警察問我認不認識飛機暱稱 「遠傳電信」這個人,我才回答警察等語、「(受命法官問 :【提示111偵2897號卷第252頁第一個問答及其後犯罪嫌疑 人指認紀錄表第255頁,告以要旨】【按:即戴瑋德警詢時 指認被告劉力豪之指認紀錄】當時的指認是否依據你當時記 憶據實指認?)對。」、「(受命法官問:你當時是說跟這 個人很像,像60%,他們哪裡像?)鼻子、嘴巴、髮型像遠 傳電信。不像地方是指認表照片比較胖。」、「(受命法官 問:【提示111偵2897號卷第255頁編號5,請被告脫下口罩 予證人辨識】是否為在庭被告?)我不能確定是同一人,照 片跟在庭被告相似度有30-40%,他們眼睛不像,鼻子也不像 ,臉型不像,照片比較圓,被告臉比較尖。」、「(受命法 官問:【提示111偵2897號卷第250頁,倒數第二、三個問答 ,告以要旨】所述是否屬實?)是。」等語(按:此處之被 告均是指被告劉力豪,重訴20卷二第24至25頁),而被告劉 力豪的身高確實是169至170公分、綽號為「小小」,年紀與 體型亦與戴瑋德所述相差無幾,更與陳睿霆所述「遠傳電信 」即為劉力豪等語相符,關鍵是偵2897號卷第255頁編號5的 指認相片確為被告劉力豪之大頭照,然同案被告戴瑋德卻說 該相片與劉力豪並非同一人,核諸本案審理中同案被告戴瑋 德出庭作證時(即111年6月30日)被告劉力豪已遭收押5個 月有餘,比起該指認相片而言,眼睛確實較為無神、臉部亦 較尖,且同案被告戴瑋德既然僅見過被告劉力豪2次左右、 被告劉力豪又幾乎帶著口罩,同案被告戴瑋德因此對於被告 劉力豪面貌記憶較為模糊,自屬合理,反面言之,自同案被 告戴瑋德並未當場一口咬定指出在庭被告劉力豪即是「遠傳 電信」乙節,即可知其並無以「虛構被告劉力豪為本案上手 或共犯以求減免己刑」之意,其指認自屬可採。 ④被告劉力豪於本案發生前,即於110年1月左右,因運輸第一 級毒品案件遭起訴(即上述之「前案」),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審理後,認被告劉力豪與張峻維 、周立昂、吳宸銳等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周晉甫向泰國訂購海洛因,以夾藏 在包裹寄運來台的手法運送,周晉甫透過吳宸銳、吳宸銳再 透過被告劉力豪找尋包裹收件人,劉力豪再以1萬5000元之 代價找到其表兄周立昂、周立昂再找了張峻維作為名義收件 人並出面收包裹,劉力豪並將張峻維的資料傳送給周晉甫作 為包裹收件人使用,其後劉力豪因另案遭收押,周晉甫、周
立昂、張峻維遂自己聯絡收取毒品包裹事宜,後張峻維出面 領包裹時遭檢警查獲等情,認被告劉力豪構成共同運輸第一 級毒品罪,以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 9年6月(經劉力豪等人上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一情, 有該判決1份附卷可參(見附件編號15所示),而證人即同 案被告陳睿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聽被告劉力豪講過一 次他在本案外有1件也是毒品包裹的前科,但他跟我說該案 他沒事,我不知道為何他會沒事,我沒有問等語(見原審重 訴20卷二第45頁),可見同案被告陳睿霆對於被告劉力豪前 案詳細情形並不知悉,而同案被告戴瑋德當時根本不知「遠 傳電信」即被告劉力豪的真實年籍姓名,亦與其不熟識,對 其前案更是一無所知,然同案被告戴瑋德、陳睿霆所指述被 告劉力豪即「遠傳電信」涉案之手法(自國外運送夾藏毒品 包裹入境)、設定斷點以防查緝(以金錢為報酬委託較熟識 的共犯另尋他人出面領取包裹,以此層層巧設斷點)及分工 方式,竟恰與被告劉力豪前案運輸毒品犯行相同,益徵同案 被告戴瑋德及陳睿霆指述之「遠傳電信」確係被告劉力豪無 訛。
4、被告劉力豪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①被告劉力豪於原審先辯稱:我沒有參與本案,是陳睿霆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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