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矚上訴字,110年度,1號
TPHM,110,原矚上訴,1,20230718,9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參 與 人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玉盆
上列參與人參與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
1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錦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附件五、附件八所示部 分)案件,前經本院於112年4月20日裁定弘兆錦國際有限公 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見本院卷十第205至212頁)。惟附件五 部分,經查明被告黃錦城因本判決附件五之違法行為,獲取 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74萬8,481元應沒收或追徵,該財產 為被告黃錦城所實際支配,有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判決附件五沒收部分所載之證據資料可稽,參與人之代表人 蘇玉盆於本院審理時稱沒有意見(見本院卷十第267至268頁) 。另附件八部分,原判決已查明被告黃錦城因附件八違法行 為,獲取不法利得87萬3000元應沒收或追徵,被告黃錦城於 審理期日已陳明僅就刑的部分上訴,是附件八沒收部分已確 定,而參與人之代表人蘇玉盆當場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 十一第184、268頁),有本院附件八審理筆錄在卷為證。是 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 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