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2年度,1號
ULDV,112,重家財訴,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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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荷叢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冠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210,0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648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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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