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7號
ULDV,112,訴,47,2023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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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秋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秋火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7 月1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5,3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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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