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號
ULDV,112,訴,40,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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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憶斐
張乙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永田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2,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
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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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