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69號
ULDV,112,訴,369,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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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蔡正成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綵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
3,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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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