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60號
ULDV,112,訴,360,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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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張雅玲
被 告 丁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 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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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