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4號
ULDV,112,訴,254,2023071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顏敏芳
被 告 王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
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2 年7 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 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0年10月6日16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常春藤汽 車旅館,將其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第一商業銀 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存簿、金融卡、密碼交付予通 訊軟體LINE暱稱「林威倫」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 林威倫」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林威倫」所屬之詐欺集團掩 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林威倫」取得上開帳戶後 ,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上旬某時許,透過通 訊軟體LINE傳送股市投資訊息,並以暱稱「Lucy」與原告結 識,於110年8月17日某時許,向原告表示有一個投資黃金期 貨的網站,跟著操作即可快速獲利,嗣原告即不疑有他,聽 從「Lucy」指示,加入投資群組,並依指示,分別於110年1 0月20日、110年10月2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225 萬元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內,嗣因原告於110年10月30日要 求出金,未收到任何款項,上開投資群組中之人員亦未再回 覆其訊息,始知受騙。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詐騙款項3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0月6日16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 00號之常春藤汽車旅館,將其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存簿、金融卡 、密碼交付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威倫」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供「林威倫」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林威倫」所 屬之詐欺集團掩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林威倫」 取得上開帳戶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上旬 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股市投資訊息,並以暱稱「 Lucy」與原告結識,於110年8月17日某時許,向原告表示有 一個投資黃金期貨的網站,跟著操作即可快速獲利,致原告 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1日匯款160 萬元、225萬元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內等情,有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刑事判決、警詢筆錄、匯款申 請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稽。而被告 因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行為,經本院以11 1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1年,併科罰金3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 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9號詐欺 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 利息,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 2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帳戶與詐欺成 員使用,幫助詐欺取財,致原告因此受有385萬元損害之事 實,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3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 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