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2號
ULDV,112,補,152,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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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李金朴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素秋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4,050元【計算式:118.55㎡11,000元=1,304,05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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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