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景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美代、林桂春、廖含笑、林思宏、林聖邦、
林于絹、林怡苓、林素女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8,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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