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2號
ULDV,112,消債更,6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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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仁建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即民 國110年3月27日至112年3月26日)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記載 不完整,請補正「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 請前兩年內收入,其數額、原因、種類應詳列明細說明(請 依時間序並以列表方式說明),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凱黃○祐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完整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㈥、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凱黃○祐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 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 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凱黃○祐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㈧、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凱黃○祐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 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 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 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㈨、提出受扶養人黃○凱黃○祐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 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 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證明。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 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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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