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素貞
代 理 人 吳耀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選任臨時董事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㈠相對人原有董 事已不適任或死亡之證明文件;㈡與原有董事不適任或死亡 人員相同人數之建議臨時董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其等同意 擔任相對人之同意書;㈢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 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全體董事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等事項,惟該裁定送達後,聲請人僅 於112年6月5日補正依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79年4 月12日法人登記書上記載,通知原董事即林春文、吳昆郎、 歐新宋、許文雄112年度第1次董事會開會通知之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及於112年6月13日補正臨時董事願任同意書6份,其 餘事項迄今均未依期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聲請符合非訟 事件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況依聲請人提出之捐助章程第6 條之規定,董事應為11人,聲請人僅空言泛稱相對人財團法 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成立至今,董事人數便不及11人;聲請人 僅確定過往數年間,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應無召 開董事會云云,均未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是依照前述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