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蔡湘榛
相 對 人 吳松江
吳福氣
吳宗霖
吳進財
吳丙波
翁文杏
吳長恭
吳松源
黃新
吳柏松
吳効儒
吳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松江、吳福氣、吳宗霖、吳進財、吳丙波、吳長恭、吳松源、黃新、吳柏松、吳効儒、吳讚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翁文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 4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 於該案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6,010元,需一併請 求強制執行,惟未經本院於上開判決確定數額,爰依法聲請 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 訴字第34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應有部 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 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已由聲請人預納66,010元、相對人 翁文杏預納39,300元在案。經計算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負 擔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抵銷後,相對人吳松江、 吳福氣、吳宗霖、吳進財、吳丙波、吳長恭、吳松源、黃新 、吳柏松、吳効儒、吳讚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翁文杏之訴 訟費用額,各確定為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一: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5,510元 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命繳費。 由蔡湘榛預納。 地政規費 4,150元 本院民國110年8月23日命預納。 由蔡湘榛預納。 地政規費 7,350元 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命預納。 由蔡湘榛預納。 鑑定費用 49,000元 本院民國111年8月23日命預納。 由蔡湘榛預納。 地政規費 10,550元 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命預納。 由翁文杏預納。 地政規費 1,750元 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命預納。 由翁文杏預納。 鑑定費用 27,000元 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命預納。 由翁文杏預納。 合計 105,310元 其中66,010元由蔡湘榛預納。 其中39,300元由翁文杏預納。
附表二:
共有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 (新臺幣) 應賠償聲請人蔡湘榛費用(新臺幣) 應賠償相對人翁文杏費用(新臺幣) 吳福氣 10000分之1881 19,808元 12,777元 7,031元 吳松江 10000分之627 6,603元 4,259元 2,344元 吳効儒 20000分之1083 5,703元 3,678元 2,025元 吳宗霖 20000分之1083 5,703元 3,678元 2,025元 吳讚 40000分之2036 5,360元 3,457元 1,903元 吳進財 40000分之2036 5,360元 3,457元 1,903元 吳丙波 40000分之2036 5,360元 3,457元 1,903元 翁文杏 10000分之627 6,603元 0元 0元 吳長恭 10000分之1018 10,721元 6,915元 3,806元 吳松源 10000分之1018 10,721元 6,915元 3,806元 黃新 40000分之2036 5,360元 3,457元 1,903元 吳柏松 10000分之1083 11,405元 7,357元 4,048元 蔡湘榛 10000分之627 6,603元 0元 0元 合計 1分之1 105,310元 59,407元 32,697元 一、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105310元×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二、蔡湘榛、翁文杏預納訴訟費用已逾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經抵銷後毋庸賠償訴訟費用。 三、吳松江、吳福氣、吳宗霖、吳進財、吳丙波、吳長恭、吳松源、黃新、吳柏松、吳効儒、吳讚應賠償蔡湘榛費用合計為59,407元【計算式:00000-0000=59407】。 四、吳松江、吳福氣、吳宗霖、吳進財、吳丙波、吳長恭、吳松源、黃新、吳柏松、吳効儒、吳讚應賠償翁文杏費用合計為32,697元【計算式:00000-0000=32697】。 五、應賠償聲請人蔡湘榛費用=59407×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59407+32697) 六、應賠償相對人翁文杏費用=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應賠償聲請人蔡湘榛費用